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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注意事项/陈召利

时间:2024-05-14 07:5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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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注意事项

陈召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网上登记备案。在无锡市,买卖双方应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一经打印就表示备案完成。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可以说简单易行。
  但是,买卖双方一旦因故解除合同需要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则并非那么简单易行。根据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并非买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即可直接申请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的,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将不会直接受理买卖双方的备案注销申请:
(1)商品房竣工满一年或者已办理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
(2)购房人有3套以上的房屋,包括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3)买方已婚但配偶没有共同办理的。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由购房人一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  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仍需要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共同配合办理。
  上述规定是否合理姑且不论,但在废止前必须执行,因为几乎没有开发商愿意因为此类事情起诉行政机关。那么,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不直接受理,是否意味着买卖双方无法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上述情形下,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合同,并经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将会当场受理并办结。合同注销48小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能在网上销售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合同注销48小时内,可以从房地产市场网的楼盘表中查看到该套处于待售状态。关于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我们建议开发商选择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选择仲裁。因为,一方面,人民法院在送达民事调解书时可以同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节省时间。否则,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还必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费时费力。另一方面,目前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要高得多,选择诉讼方式也节约成本。
  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申请书(有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证明);(二)购房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三)所有的买卖合同(有备案证明的还需提交备案证明);(四)注销原因文件;(五)承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例如,如果商品房位于无锡新区,还需提供无锡新区房产管理局出具该处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证明(原件)。注意,此证明当日有效,必须在准备好备案注销的其他资料后再办理此证明并当天递交注销申请,否则逾期作废。

  作者按:目前,无锡市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相关规定均不对外公开,具体内容只知一鳞半爪。在查询相关资料时,看到无锡市产权监理处管建平处长曾于2007年在《中国房地产》发表的一篇文章,比较详细地介绍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相关规定,附录如下,供参考。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注销
  作者:管建平 单位:无锡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当前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一些城市实施了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注销(以下简称合同注销)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和统一,以致各地的具体操作程序差异较大。为此,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讨。

一、合同注销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日趋频繁,少数购房者因无力继续支付房款、对所购房不满意、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等,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去解决矛盾。同时,也不排除一些炒房者通过变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去牟利。因目前尚未形成严格的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制度,加上房产交易信息不对称,导致商品房合同变更、解除无章可循,秩序混乱,纠纷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商品房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与房屋权属登记关联密切,是权属登记的必要前提,在上位法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无论行政管理部门还是社会各界,都亟待颁布实施相对严密又便于操作的商品房合同订立、变更和注销的管理规定。因此,研究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已成为当前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于其他商品合同,有其特殊性。1.履行周期长。同样是商品,普通商品的合同签订后,钱货两讫,即告履行完毕。而商品房,特别是期房,由于建造周期长,从合同签订至交付使用,存在 l一3年的等待期。2.可变因素多。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因商品房自身的可变性,待到交付使用时,经常与预售合同相异,例如资金匮乏,导致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开发商“先抵后卖”、重复出售,导致合同纠纷;设计或建造发生改变,导致面积、结构、产型、房款变化,等等。3.约定的复杂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复杂,条款多、专业性强、选择性较大,购房者一般只注意面积、金额,许多不会填写付款方式、面积误差、违约责任等条款,少数开发商诚信缺损,在填写合同时,故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式,误导、蒙骗购房者。

  由于商品房合同的特殊性,一些开发商及中介机构利用其特殊性进行恶意操作,或囤积房源,或哄抬房价,或通过变更、解除合同乱收费用,或造成合同纠纷,让购房者吃哑巴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通过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利用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为开发商搭建诚信平台,规范操作,使商品房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纳入管理轨道,向社会公开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信息,以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预售商品房监管机制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带期限的交易行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把它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的产生、变更或灭失的依据。正因为如此,国家必须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强制性管理,这就是国家干预。
  在实施国家干预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是必需的重要手段。合同一旦登记备案,就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但是,有些合同会发生变更、解除,这就要求在管理中做相应的延续性、规范性的调整,以维护合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财产性合同,其订立、变更和解除,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或解除,就要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对预售商品房实施更为完善的监管。目前,对预售商品房的监管手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原有的纸质合同登记备案发展到网上登记备案,信息更为公开透明,使合同具备更多的公示性,这也是完善预售商品房监管机制的具体表现。
  完善预售商品房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及时调整商品房网上交易信息,有利于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利益。一方面为购房者提供实时信息,使其不致于受骗上当;另一方面公示销售信息,不致于使所购房屋被再售或抵押。如购房者因虚假信息受到损害,还可通过相应的制度监管或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三)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一般来说,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是对已形成产权的房屋进行登记管理,对末形成产权的房屋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商品房存在期房和现房两种形态,对现房的权属登记管理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对期房的权属登记管理。
  自1994年起,对预售商品房国家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无专门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国务院国办发 (2005)26号文《切实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也规定:“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工作的集中管理,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则明确了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预售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显然,从国家到地方的一系列规定,己充分肯定了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纳入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我们应该通过实践取得经验,逐步完善操作程序,最后升华为成熟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操作程序

  近来关于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的争议较多,因此需要对业务操作的程序重新设计,进行归口管理。从实践中来看,可以根据引起合同注销的不同原因,分为直接办理、审查办理和不予办理三种业务类型,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

(一)直接办理的业务

  直接办理的业务是指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备案注销手续的材料,做出准予注销并出具书面证明的行为。
1.直接办理的情形。对于以下四种情况可以由受理人员当场办理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
(1)因直系亲属间主体名称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如购房人合同主体名称为父母亲,现调为父母与其子女的名称或者父母亲名称调为子女的名称);
(2)经法院裁定或仲裁委调解解除合同的:
(3)当事人死亡引起合同调整的;
(4)在同一销售楼盘里进行换房需要解除合同的。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3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12〕54号),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

  (二)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三)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四)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六)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

  (四)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论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王瑜


  知识产权制度是舶来品,而我国的专利制度从无到有也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年。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对知识产权规则不够了解,缺乏对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状况。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培训力度。200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下称《指导纲要》)、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称《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在宏观政策和现实需求的双重激发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培训热正在兴起。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的现状以及知识产权的特点讨论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和规范化问题。
关键词: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体系化 知识产权培训规范化
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现状
  种种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又懂得知识产权商业运营的高级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截止2009年11月底,我国有10219人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在岗专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的6017人。以美国为例,2008年底,美国共有3.8万专利代理人,占总人口数的一万分之一,而我国专利代理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仅有二十万分之一。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实有企业971.77万户 ,平均1000家企业才有一个专利代理人。现实状况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2015)中规定的“确保2015年我国专利代理人达到10000人”的目标还有很大一段距离。鉴于我国公众目前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人才极度短缺的状况,知识产权培训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所面临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知识产权培训在全国开展得如火如荼,从中央到地方,甚至很多区、县也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级知识产权局成为培训的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各省、市知识产权局主持当地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各省每年投入知识产权培训的经费大多超过100万元,江苏省等发达省份投入的培训费用更高。除知识产权局系统,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其他部委也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各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各行业协会对本开发区内企业、本行业内企业也在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有的大型企业如中石化集团也自发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内训。我国正在形成以知识产权局系统为主,多部门、多层级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培训的态势。这种多方参与,各自为政的培训模式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培训资源分散、经费浪费严重、培训效率低下。
  笔者多次以教师或听众的身份参与了不同单位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切实体会到我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某部委组织系统内特定行业的知识产权培训,竟然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规划课程,安排培训教师。因为该律师事务所缺乏对该特定行业的了解,课程安排严重偏离行业的特定需求,致使该培训在第二堂课就受到学员的强烈抵制。而某省级开发区邀请笔者授课,甚至连讲课的题目都不拟,任由笔者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管理人才,连最基本的知识产权培训组织基础都不具备。这种出于完成任务,流于表面工作的培训,其效果可想而知。
  从具体的培训内容上来看,许多知识产权培训没有建立标准的授课体系,没有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具体的课程安排欠斟酌。据笔者调查,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培训主办方确定培训主题后,授课内容及授课方式大都由授课教师自行安排,这样难免会出现因各教师工作背景不同,授课形式和授课内容安排大相径庭,使学员难以适应的现象;而各授课老师大都在授课之前没有对整体授课内容进行沟通,存在授课内容、授课案例交叉重复的现象。另外在招生方面,学员层次参差不齐,难以做到因材施教……上述种种问题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有序发展,难以取得实际成效。
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必须体系化和规范化。
  1、知识产权培训资源的整合
  知识产权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众多客体。知识产权架构又分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个体系,涉及理工、商业、法律、管理等多个学科,因而知识产权培训是项复杂的大工程。目前存在的多部门、多级无序培训、重复培训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也无法建立统一的培训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培训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对知识产权培训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在一个培训体系下进行集中管理。
  《指导纲要》提出“要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形成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充分动用和利用多种培训资源,整合培训资源,各部门形成合力,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的效率”。但是《指导纲要》中并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来动员和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建立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主导我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培训基本由政府主办的免费培训为主,社会培训力量介入不足,很难将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市场化,所以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现阶段来讲还是由政府出面主导更为适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全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完全可以作为统一的培训主体完成这一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除了由局人事司负责全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外,还下设专门的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该中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建立了线上网络教育和线下传统面授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了针对不同受众的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课程体系框架业已基本形成,并在逐步对课程形成规范化。通过多年的专业培训,其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形成了上下纵向合作关系,与其他政府部门业已初步建立了横向的培训合作关系。近一年来,在和中国两大石油化工集团的合作中初步探索出以大型企业为基地的行业培训模式。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拥有雄厚的培训师资力量、专业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广泛的合作渠道,是其他培训机构难以比拟的。2009年培训中心通过线上、线下培训学员42000多人次。就目前知识产权培训的情况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培训的实际主导力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牵头整合全国知识产权培训资源,统一规划全国知识产权培训体系是恰当的。
  由于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多个部委,我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联席会制度,但是很难通过这个联席会制度来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培训的主导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作为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主导者,首先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建立起知识产权培训标准体系,规划课程大纲,规范培训模式,并使之成为知识产权培训的行业标准,以此引导全国的知识产权培训,应当主动和其他部门联系建立横向合作,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网络教育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部委在知识产权培训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专业性和多年培训经验等优势,能大大减轻其他部门培训的工作量,而其他部委及机构也可以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作中节省培训经费。这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培训主导地位将逐步被其他部门认可,成为事实上的知识产权培训主导者,与各部门形成有效的合力,资源互补,节省财政支出。
  2、知识产权培训体系的规划
  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举国协力的重要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成为全国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实际主导者,必须要有整体的培训体系规划。我国知识产权培训体系的规划应当以《战略纲要》为纲领,以《指导纲要》为工作指导。《指导纲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培训的指导方针:“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大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
  知识产权培训体系的规划首先要对培训进行分类。根据《战略纲要》和《指导纲要》这两个纲要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培训分为两类: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意识培训以普及性知识为主;技能培训更多强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践性。知识产权培训体系规划的第二个工作是明确培训对象。《战略纲要》在第50条、第55条、第61条三个条款中都提到了知识产权培训。这三个条款,指定了培训对象,明确提出了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并确定不同的培训重点。《战略纲要》指定的三个培训对象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员以及政府公务人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人员。《指导纲要》则将培训对象细分为六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党政领导干部、知识产权师资、其他社会公众。两者划分的培训对象差别并不大,只是《战略纲要》将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社会公众合并为一个对象。知识产权培训体系规划的第三个工作要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分别设计培训大纲,确定不同的培训方向和培训内容。《指导纲要》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了不同的培训大纲,并具体规定了培训课时。《战略纲要》对三个培训对象分别确定的培训方向是: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以业务培训为主,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侧重职业培训,对于政府公务人员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员也需要制定不同的培训规划。我们可以归纳为“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根据《指导纲要》和《战略纲要》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培训体系做出规划,如下图:


  3、知识产权培训课程体系的规范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培训课程体系缺乏规范性,通过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每次培训后学员反馈的问卷,笔者和学员进行的交流,及其他各种反馈的信息都证实了这点,课程体系的不规范将直接制约知识产权培训的实效。
  要做到培训课程体系的规范化首先要制定规范的培训大纲。学校教育每门课程都有教学大纲,不论哪个老师,讲课风格如何,一般都不会超出大纲范围。而知识产权培训没有规范的培训大纲来框定每门课程的内容,这样不可避免地造成授课老师脱离培训主题,甚至授课内容交叉重复等问题。在课程体系规范化方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局对几个常规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都制定了规范的培训大纲。《指导纲要》对不同受众规定了基本培训内容,已经相当于知识产权培训的总体大纲。当然对于具体的培训课程还需在《指导纲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课程的培训大纲。
  培训是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相比周期较短,重点在于实用性知识或技能的学习而不是知识的学习,因此培训要强调针对性、实践性,要努力克服脱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知识产权培训包含“意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意识培训”以普及性知识为主,这种普及培训比较简单,让学员粗略了解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具备知识产权意识即可,《指导纲要》对此已经指定了明确的内容。“技能培训”应当强调针对性和实践性,根据多数知识产权培训班学员信息统计,来自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学员是这类培训的主要受众,他们大都是从事知识产权的一线工作者,带着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来听课,关注的是实践操作,解决具体问题,因此培训内容应当尽量减少或者避免讲解理论性的知识。在培训师资配置方面,应当侧重具有丰富实务操作经验的实务工作者或讲师,做到因材施教。
  知识产权培训做到因材施教,课程设置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指导纲要》针对不同的对象确定了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明确的培训目标,并且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培训课时。随着知识产权培训越来越成熟,课程设计也越来越有针对性,有的技能培训已经开始按不同的行业,甚至是按不同的岗位来举办,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在成都举办了展会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培训课程的针对性设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对所培训的行业和对象不了解,想当然设置课程必然导致培训的失败。在培训实践中还有另一个问题使课程设置针对性大打折扣,那就是课程由主办方设置,而招生工作由承办方负责,即便是免费的培训,招生工作的难度依然很大,招生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效益往往不顾忌受众对象超范围招生,这样造成受众层次不齐,众众口难调,难以达到好的培训效果。所以,解决知识产权培训针对性问题还需要规范学员的招生问题。
  对于培训课程的规范,学员们还有更高的要求,他们反映培训资料过于简单,仅仅有PPT提纲,不容易记笔记,希望有权威的培训教材等。这些细节问题,也需要在课程规范化中逐步完善。
综上,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培训的体系化、规范化,以此成为知识产权培训的主导力量,全面提升我国培训效率。
作者:邓一凡,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王瑜,北京城市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