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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叶鹏

时间:2024-05-22 01:0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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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宝丰县人民法院 叶鹏

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离婚已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通过对宝丰法院近四年来婚姻纠纷案件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2004年至2007年四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比较及分析

宝丰法院四年来离婚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2004年 2005年 2006 年 2007年1月--6月
离婚案件数(件) 338 396 292 160
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件) 1717 1913 1367 664
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 19.7% 20.7 21.36% 24.1%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当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宝丰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89%,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调阅了2004年以来100件(判决、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有69件,占69%。而调解和好的则甚少,只有3件,占3%。
2、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27件,后两年较前两年相比上升了9%。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100例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7件,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4、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62%,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37%,60岁以上的仅占1%。
5、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财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财礼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2004年至2005年此类案件为6件,2006年至今就已受理8件。
6、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42件。
7、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百起案件中调解和好的仅有3件。
8、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有21%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
二、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通过对100起案件的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2、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相对富裕。其中一些人因个人染上不良的爱好,如酗酒、打牌等而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与对方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激发矛盾。
3、一方长时间外出逃避债务,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在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金融部门及个人的债务。由于上述债务无力清偿,一般男方会选择消极的途径,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只留下女方在家中应付债权人。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和生活上的拮据,女方住住会以脱离债务为目的提出离婚,此类案件大多能够调解结案,住住是财产留给女方,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4、因婚外恋导致离婚。宝丰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城,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打工潮流的影响,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分别外出到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一部分人因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实,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另有一部分人因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反差,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打工期间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因此类纠纷引发的案件,住住适用公告程序送达的较多。
5、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离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致使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
6、经济地位的变化引发纠纷。部分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嫌之意,继而提出离婚。如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5000元,婚后女方提出若想生育孩子,得再给10000元,因男方不允,女方遂于婚后两个月即提出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5月21日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规范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建设,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临时住所,保障基本生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建设,鼓励投亲靠友”的原则,综合考虑灾区地理、地质、气候、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等情况,紧急研究制定本《导则(试行)》。
本《导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导则(试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导则(试行)》编制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4)。
1
目 次
1 总则
2 建设规划
2.1 规划选址
2.2 布局原则
2.3 配套设施
2.4 公共服务设施
2.5 道路
3 房屋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2 建筑技术要点
3.3 结构技术要点
3.4 设备技术要点
2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救灾应急和过渡安置的需求,结合地震灾区的现状,以及房屋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和安装条件制定本《导则(试行)》。
1.0.2 本《导则(试行)》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和单层钢结构装配式房屋的建设。
1.0.3 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除遵守本《导则(试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3
2 建 设 规 划
2.1 规 划 选 址
2.1.1 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规划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设用地,并能够避险防灾、及时疏散,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2 应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空地和公园等;
3 应避开现状危房影响范围;
4 应避免改变原有场地自然排水体系;
5 应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区和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6 不应占压地下管线;
7 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2.1.2 竖向规划和设计,应遵守以下技术规定:
1 场地可依据不同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
2 当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
3 当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高度宜为1.5~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4 场地雨水应做有组织排除;
5 应根据场地建设条件,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4
2.2 布 局 原 则
2.2.1 安置住房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50套,成组团布置。
2.2.2 安置住房宜采用行列式布置,拼接长度根据场地条件以4~10个开间为宜。
2.2.3 安置住房行间距以4~5m为宜。
2.2.4 消防通道宽度应大于4m。
2.2.5 公用卫生间与安置住房应留有必要的卫生距离,宜设置在下风位。
2.2.6 小学、中学、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等设施的位置应就近设置。
2.2.7 安置住房每50套作为一个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单独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
2.3 配 套 设 施
2.3.1 每5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集中供水点1个,供水点应设置遮雨棚,满足生活用水需要;
2 公用卫生间1个,分设淋浴设施和厕所,考虑无障碍设施;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
3 垃圾收集点1个。
2.3.2 每套安置住房配置1个灶位,每5~10套安置住房配建一处公用厨房,建筑面积20~30㎡,靠近供水点,燃气罐应有统一管理措施。
2.3.3 雨水和生活废水采用排水沟合流排放。
2.3.4 应保证供电入户。供电及通信线路采用架空敷设。
2.4 公共服务设施
2.4.1 每1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小学1所,建筑面积300~400㎡;
2 诊疗所1个,建筑面积40~50㎡;
3 粮食与商品零售点1个,建筑面积50~60㎡。 5
2.4.2 每2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中学1所,建筑面积1000~1200㎡。
2.4.3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2.5 道 路
2.5.1 道路按两级设置:
1 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m,应有照明设施,并与对外路网连通;
2 屋前路宽度不小于2.5m。
2.5.2 路面标高应低于安置房地面标高,防止倒灌。
2.5.3 道路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通行。 6
3 房 屋 建 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1.1基本要求
1 安置住房
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5~22㎡;开间3.3~3.7m,进深5.0~5.8m;室内最低点净高2.4m;自然采光面积≥3㎡,自然通风面积≥1㎡;宜南向开门,门上宜设雨篷。
2 公用卫生间
1) 内设男女厕所与淋浴间;
2) 男厕设6个蹲便器、不小于3m长小便槽、1个洗手盆;女厕设8个蹲便器,1个洗手盆;蹲便器间距900mm;
3) 男女淋浴间分设6个淋浴器,淋浴器间距1100mm。
3 公用厨房
每个公用厨房宜布置5~10个灶位,考虑自然排烟,满足防火要求。
4 集中供水点
每个集中供水点设洗涤槽,配10个水嘴,水嘴间距不小于700mm。
5 中、小学
1) 每间教室45~60㎡,室内最低点净高2.6m,玻地比1:6;
2) 宜南北向开窗;疏散门不少于2个,每个宽度不小于1m,外开,直通室外;
3) 卫生间单独设置;中学男生每50人、女生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生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小学男生每40人、女生每20人设1个蹲便器,男生每40人设1m长小便槽。 7
6 诊疗所
建筑面积40~50㎡,分为2间,隔墙设门连通,每间设1个洗手盆;其中一间设消毒池。
7 粮食与商品零售点
建筑面积50~60㎡,应注意通风与防虫、鼠害。
3.1.2 保温隔热
1 寒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70,外墙≤0.62,外窗双玻;
2 严寒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60,外墙≤0.60,外窗双玻;
3 夏热冬冷地区屋顶传热系数≤0.80,外墙≤1.00。
3.1.3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无障碍厕位、浴位和坡道。
3.2 建筑技术要点
3.2.1 防火要求
1 防火间距:安置房每组团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组团内建筑之间间距不应小于4m,组团之间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
2 公用厨房的围护墙和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75h。
3.2.2 材料性能要求
1 夹芯板
1)燃烧性能
聚苯乙烯夹芯板:阻燃型(ZR),氧指数≥30%;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B1级建筑材料;
岩棉夹芯板:厚度≥80mm,耐火极限≥60min;
厚度<80mm,耐火极限≥30min。
2)导热系数
聚苯乙烯夹芯板≤0.041W/(m·K);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0.033W/(m·K);
岩棉夹芯板:≤ 0.038W/(m·K)。 8
3)夹芯板挠度与跨度比宜符合以下限值
聚苯乙烯夹芯板:1/250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1/200
岩棉夹芯板:1/250
4) 技术要求
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芯材应符合QB/T3806-1999的规定,体积密度≥30kg/ m3,粘结强度应≥0.09MPa;
岩棉夹芯板:芯材应符合GB/T11835-1998的规定,体积密度≥100kg/ m3,粘结强度应≥ 0.06MPa。
2 ASA系列板材
ASA系列板材(以下简称ASA板)是采用粉煤灰为填充料、以水泥为胶凝料、以耐碱玻纤网格布或钢筋为增强材料制成的一种建筑板材,可用做屋面板、楼板和非承重外墙板、隔墙板等。
1) 面密度为36kg/m2的60厚实心ASA墙板耐火极限为2h;
2) 120厚ASA墙板传热系数为0.67≤0.041W/(m2·K)。
3.2.3 构造要求
1 屋面构造
1) 屋面坡度不小于5%;其中,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的屋面坡度不小于10%,屋面檐口挑出的长度应为200~300mm;
2) 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适用于教室等较大跨度的房间,无骨架的小型房屋适用于居室等跨度较小的房间;
3) 有骨架的轻型钢结构房屋采用紧固件或连接件将夹芯板固定在檩条或墙梁上;无骨架的小型房屋可通过连接件将夹芯板组合成型,成为板自承重的盒子式组合房屋;
4) 夹芯板屋面的纵向搭接应位于檩条处,两块板均应伸至支承构件上,每块板支座长度≥50 mm,为此搭接处应改用双檩或檩条一侧加焊通长角钢;
5) 夹芯板屋面纵向搭接长度(面层彩色钢板):屋面坡度≥10%时为
9
200mm,屋面坡度<10%时为250mm;搭接部位均应设密封胶带;夹芯板墙面的横向连接方式通常为插接式,应尽量避免纵向连接;
6) 夹芯板屋面横向连接为搭接,尺寸按具体板型确定;夹芯板墙面一般为插接,连接方向宜与主导风向一致。
2 墙体和门窗
1) 公用卫生间和厨房墙体,应有防腐、防水措施;
2) 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浸入室内;外门窗开启部位宜设纱扇;门窗上的单块玻璃面积不应大于1.5㎡。
3 地面、台阶、坡道
1) 建筑地面应考虑防水、防潮、防虫等功能,建筑地面标高根据场地高程和排水情况确定,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150mm;地面宜选用当地材料,也可采用架空地面;
2) 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台阶高度超过0.70 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3) 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无障碍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注:相关材料的技术要求和构造做法,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1J925-1《压型钢板、夹芯板屋面及墙体建筑构造》和08CJ13《钢结构镶嵌ASA板节能建筑构造》。
3.3 结构技术要点
3.3.1结构选型
1 结构体系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方便的原则,结合建筑功能、模数及围护结构的要求合理选用;
2 应根据建筑功能的使用要求,选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无机类板材装配房屋;安置住房宜采用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无机类板材装配房屋或其他符合结构选型要求的轻钢结构房屋;其中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根据彩钢夹芯板的承重受力状况分为框架式和自承重式两种; 10
3 基础采用混凝土条形基础。
3.3.2材料要求
1 承重构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GB700的Q235碳素结构钢或国家标准GB/T1591的Q345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并应选用B级钢;
2 压型钢板根据板型选用具有PE涂层的结构用或一般用彩钢板,也可采用镀锌板;用于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mm,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3mm;双面镀锌量应不小于80g/㎡;
3 用于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夹芯板的聚苯板密度,应不小于12kg/ m3;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4 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
5 构件截面形式应与所选用的结构体系相适应。
3.3.3 设计参数
1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三级;
3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为丙类,安置住房为丁类;
4 基本风压w =0.35kN/㎡,地面粗糙度类别为b类;
5 基本雪压s =0.25kN/㎡;
6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
7 屋面活荷载,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为0.5kN/㎡,安置住房为0.3kN/㎡。
3.3.4 其他
1 安置住房的设计、制造生产、验收应由具有钢结构单项设计相应资质的厂家按照本导则及相关国家、行业等标准执行;
2 彩钢夹芯板轻体装配式房屋产品还应包括:上部结构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所需配套条形基础的设计图纸和计算书、配套材料清单和材料表、快速安装手册及必要的辅助安装工具; 11
3 混凝土条形基础下的地基应适当处理,保证密实;
4 各类结构体系应满足抗震、抗风的设计要求,并设置必要的水平支撑、垂直支撑、斜向支撑等抗侧力构件;
5 构件应统一编号并设置明显标识;
6 钢构件表面应手工除锈。
3.4 设备技术要点
3.4.1给排水
1 盥洗设施采用洗涤槽,配节水型水嘴;地面排水可设置地漏或排水沟;室内排水管排入室外排水沟;
2 最高日用水量标准70~120L/人·日,小时变化系数3.0~2.5;
3 有条件时蹲式大便器可采用脚踏式冲洗阀。
4 淋浴间设淋浴器,热源可为储热式电锅炉、太阳能集热器、燃煤锅炉等;淋浴设计水温为40℃,热水用量标准40升/人·次(60℃);每日设计洗浴人数、淋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热水储水箱及热水管道等需作保温;
5 中、小学卫生间内设给水、排水系统,设电开水器供应饮用水;
6 设手提式灭火器,每处不应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25m;
7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供水水压应满足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和最高压力的要求;
8 生活废水排入室外排水沟,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化粪池位置应尽量远离生活区;
9 生活储水箱、水池应考虑二次消毒措施。
3.4.2电气部分
1 安置住房
1) 每套用电负荷标准1kW;
2)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的插座2~3组; 12
3) 每套设置电视终端插座1个。
2 公用卫生间
1) 照明开关距地0.9~1.1m安装;设置排气扇专用单相三线插座1个和备用单相三线插座1个;
2) 设置储热式电锅炉的卫生间应考虑供电电源。
3 中、小学
1)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插座4~6组;黑板处墙面宜设置一组插座;
2) 每所中学配置电开水器4台,每所小学配置电开水器2台,每台电开水器容量按380V、6kW预留;
3) 每所中、小学宜设置电话终端插座1个。
4 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
1) 宜采用T8直管荧光灯;设置1个单相三线和1个单相二线的插座4~6组;
2) 每个诊疗所、零售点宜设置电话终端插座1个。
5 线路敷设
室内线路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青岛市临时经营营业税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临时经营营业税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税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规定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地点,且未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的;
(三)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临时经营营业税,按其营业收入额的10%征收;经营粮食的,按其营业收入额的5%征收。纳税人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销售收入额在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加成或加倍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

第五条 临时经营营业税以营业收入额二十元为起征点。对整批商品总值达到起征点而分次销售的,按每次销售额计征临时经营营业税。

第六条 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对当日纳税额在一百元(含一百元)以上的,使用“山东省税收完税 证”并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当日纳税额不足一百元的,使用“青岛市临时经营定额完税证”,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定额完税证”)。



第七条 “定额完税证”由青岛市税务局统一印制,按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定额完税证”须加盖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印章,并填写经营商品名称、征收日期方为有效,涂改、撕毁的“定额完税证”无效。

第八条 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