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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法官素质/王斌

时间:2024-05-12 01:5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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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法官素质

  王斌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这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规范已成为构筑新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前提。除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相适应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外,必须提高司法机构的权威和效率。江总书记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是保证司法机构权威与效率的重要方面。而作为二十世纪的人民法官,则更是需要具备如下素质:

  一、具有市场经济的司法理念和专业知识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官,必须也只能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方法和司法理念去思考、对待和解决社会各种司法现象和问题,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司法素养和行为准则;法官不仅要对各种案件作出正确判断,而且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竭力有较深刻的理解,创造典型案例,探索司法审判新的特点和规律,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官队伍还是专业审判庭的设立,都强化了单一业务型人员的发展,法官对各种信息选择、分析、判断的安全能力较弱,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具有与世界法律接轨能力

  加入WTO以后,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法律条文,保护正当贸易关系,提高我国经济竞争能力,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遵守国际规则,这也是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基点。它不但预示着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也会带来法律、制度等上层建设领域的相应调整。利用国际规则允许,保护民族工业、服务业的发展,也成为法官的重要使命。

  三、道德素质

  坚持司法道德是法官的天职。排除非法律因素困扰,坚持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保持中立,坚持正当的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新世纪法官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要逐步树立职业权威和荣誉地位,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加以确立和体现,以此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对审判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使审判进程透明化、公开化,杜绝审判环节的“暗箱操作”,改变“先查后审”、“先定后审”的现象。

  总之,法官的素质非常重要,事关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对现行法官制度、人事制度、法院关系制度、经费制度等的改革,也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重要环境因素。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办科[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等高新技术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借鉴国内外软件开发应用经验,拟在建设领域开展应用软件测评工作。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范围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建设及社区建设等。具体的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适应快速发展数字社区的建设需要,探索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经验,经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首先开展数字社区应用系统的测评工作。(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要求见附件二)。
  2004年度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拟从2004年7月开始,2005年2月底结束。测评证书将在2005年3月28-29日召开的“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上颁发。请申请参加应用系统测评的单位,填写好报名表(附件三)于2004年8月30日前返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联系人:
  1、建设部科技司 林湧
  电话:010-68394535 68393914
  传真:010-68394530
  E-mail:linyong
  mail.cin.gov.cn
  2、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赵昕
  电话:010-88082215
  传真:010-8808221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5
  E-mail:zhaoxin
  mail.cin.gov.cn
  附件: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2.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要点
  3.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报名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促进建设领域软件的产业化,提高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水平,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软硬件是指在本领域中使用的软硬件技术与产品(以下简称软件)。本办法所称测评,是指对上述软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领导。其职责如下:
  1、审定、批准并发布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文件、政策、测评标准;
  2、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结果;
  4、对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信息办)是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
  2、负责测评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4、审核测评结果,提交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测评证书;
  5、建立并保管测评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测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评专家委)受部信息办的委托,负责软件测评的技术工作。测评专家委分为测评总体专家组和专业测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业务管理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制订各专业领域软件测评大纲、实施细则;
  2、提出软件测试的种类、项目、环境技术、测试数据要求;
  3、测评总体专家组对专业测评专家组进行指导;
  4、专业测评专家组根据软件的测试报告与相关文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由总体专家组审定。

  第六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为:
  1、建立相关软件测试环境;
  2、制定测试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测试工作;
  3、提出测试报告(含缺陷报告)。

  第七条 部信息办根据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软件测评的种类、时间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申请测评的单位可根据测评通知,填写测评报名表。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受理测评的内容;
  2、测评大纲与日程安排;
  3、其他与测评有关的事项;
  对于不予受理的软件,说明原因并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被通知受理的软件测评申请单位自主向指定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提出测试申请。

  第十条 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 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www.ude.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
  2、将测评证书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软件测试、评审结论的客观、公正,测试、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以对国家和科学负责的精神从事测试与评审工作,严肃、认真执行测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2、保守测评工作秘密,严禁透露与测评有关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的测评工作必须独立完成,严禁与其他人员交换通报应独立完成的测评结果。
  3、严禁测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被测软件申报人联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害被测软件所有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委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公正性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从事测评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为了满足我国智能建筑与数字社区(以下简称“数字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提高数字社区技术与产品水平,推动数字社区技术标准化发展,规范“数字社区”领域开发建设模式,提出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一、测评的基本要求
  1、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产品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3、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应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
  4、软件应有可扩展性和互换性,为软件的增容或改装留有余地。

  二、测评的主要范围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包括数字社区控制管理集成平台系统、安防系统、专业控制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和社区“一卡通”综合应用系统等。
  (一)控制管理集成平台
  控制管理集成平台是以社区为控制管理的基本单位,实现各项智能功能的实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平台。包括:控制管理网络、中央控制室以及相应硬件设备、软件及辅助设备和设施构成。
  1、控制管理网络技术平台
  2、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子系统
  3、系统供电/备电子系统
  4、系统防雷与接地子系统
  5、综合布线子系统
  6、地理信息系统
  (二)安防系统
  1、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2、视频监控子系统
  3、周界防范报警子系统
  4、(在线/离线)电子巡更子系统
  5、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子系统
  6、家居安防子系统
  7、消防子系统
  (三)控制管理应用系统
  1、家居智能化子系统
  2、停车场管理子系统
  3、能耗远传计量与管理子系统
  4、设备监控子系统
  5、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
  6、电子屏幕信息发布子系统
  7、灯饰控制子系统
  8、其它智能控制子系统
  (四)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
  1、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
  2、信息服务子系统
  3、社区电子商务子系统
  (五)社区“一卡通”综合管理系统

  三、测评的依据
  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规范》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试大纲
  3、其他相关标准文件

  四、测评方式
  1、软件产品专业测试
  2、专家评审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市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 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各局( 总公司) 所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产品企业标准, 须向区、县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 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产品企业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 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区、县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 的右下角增加本区、县汉字字头, 企业标准代号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产品企业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 推荐使用汉语拼音字母, 市属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并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 由区、县技术监督局规定, 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正式文本, 应采用铅印、描晒等印刷方式, 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 按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理。
第六条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时, 须报送备案表、正式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审查人员名单。
产品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 须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
上述文件一式三份, 一份附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附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企业自留。
第七条 产品企业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本规定的, 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编号, 并在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表及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标志。
第八条 产品企业标准需作修改和补充的, 由企业填写《产品企业标准修改报告单》, 报原受理备案部门备案。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技术水平。
第九条 产品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 年。当与企业标准相关的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 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经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产品企业标准, 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 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产
品企业标准, 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企业应严格执行, 受理备案部门应监督实施。
对不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市、区、县技术监督局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进, 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技术监督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