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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10:1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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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13年是落实中央企业“十二五”改革发展“一五三”总体思路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适应复杂经济环境和市场形势的能力,不断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风险研判能力

  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核心目标的要求,加强对未来中长期所面临风险的全局性、趋势性研判,准确定位风险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切实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要及时把握并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提高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的敏锐性和对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调整当期经营策略和应对措施,合理控制纯粹风险,稳妥把握机会风险。要认真总结近期企业内外部发生的各类重大风险损失事件和典型案例,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在本企业重复发生。

  二、加强重大风险的全过程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以重大风险管理为抓手,不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效性。要紧密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当期经营目标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方法和流程,切合实际地制定重大风险评判标准。要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的管理策略,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据此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明确重大风险的责任主体和应对措施,并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重大风险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重大风险的监控预警机制,科学设置监控指标,及时掌握、分析重大风险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管理策略,实现对重大风险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管控。

  三、将风险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融合

  各中央企业要将全面风险管理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融合,特别要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服务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能力。要注重营造良好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政策的宣贯力度,建立风险管理工作宣传和培训常态化机制,倡导将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思想融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尤其是战略决策、投资并购、“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业务指导责任,以及审计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监督责任。要注重发挥制度和流程的规范性作用,通过固化流程将风险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嵌入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特别是要建立重大事项的专项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管理服务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的长效机制。

  四、提升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强化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风险信息传递准确、顺畅,处理及时、有效。要积极探索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可行的风险管理评价办法和标准,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建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明确风险管理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建立持续教育和业务考核机制,打造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要进一步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系统,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切实发挥内部控制对防范风险的重要基础作用。

  2013年,中央企业在深入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专项提升工作的基础上,可自愿向我委报送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我委将继续编制汇总分析报告,供委领导、各厅局、监事会及各中央企业负责人参考。拟报送年度报告的中央企业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纸质版2份(附光盘电子版)报送我委企业改革局。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可自愿向我委报送半年度、季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联系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李前艺李军

  联系电话:010-63193095

  附件:2013年度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模本)


国资委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

2013年度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模本)

一、2012年度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回顾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本企业2012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对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成效的评价。

企业重大风险管理情况。
逐一简要说明2012年度本企业重大风险的管理情况。如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请至少就1件已有调查结论的事件,说明产生原因、事件经过、对本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处理措施及效果,防范类似风险事件(仅限纯粹风险)再次发生或者降低影响程度的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1.组织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请简要说明本企业(含所属二级单位)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情况(提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图),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能定位和业务内容等。

  2.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重大事项专项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风险量化分析工具应用情况等。

  3.风险管理沟通与报告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风险信息数据库建立情况,重大风险的监控、预警、报告等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4.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并实施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工作情况(上市公司可以用在资本市场披露的内部评价报告代替此部分内容)。

  5. 风险管理评价或考核工作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评价的评价范围、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与程序,以及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有关情况。

  6.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情况。简要说明本企业风险管理政策的宣贯情况,风险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机制,风险管理文化与业务发展融合情况等。

风险管理信息化有关情况。
  简要说明本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主要功能、重大风险监控、与现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情况等。

全面风险管理专项提升工作情况。
  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管理提升活动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提升的企业,简要说明专项提升方案(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2013年度企业风险评估情况

  (一)结合2013年度本企业经营目标,简要描述本企业2013年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并就其对经营目标的影响进行总体研判和简要分析。

  (二)企业开展2013年度风险评估的范围、方式及参与人员等有关情况。

  (三)按照企业风险分类,列示企业2013年度风险评估的结果(参见附件:企业风险分类示例),以及经评估确定的重大风险。(以附件形式说明风险评估的方法和重大风险的评判标准。)

  (四)按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将企业评估出的2013年度重大风险绘制成风险坐标图。

  (五)企业2013年度重大风险同2012年度相比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六)简要说明企业对重大风险关键成因进行量化分析的情况(包括建立分析、预测模型等)。

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安排
(一)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请简要说明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或年度工作会议对本企业201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出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及落实相关部署和要求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2013年度重大风险管理工作安排。

1.重大风险描述。

  请从风险类别、风险源(要求具体到产生的单位、项目、业务、管理活动)、风险成因、风险发生后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等方面,逐一对本企业2013年度重大风险进行简要描述。

2.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1)风险管理策略。请简要说明本企业对每项重大风险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及据此确定的风险预警指标等。

  (2)风险解决方案。请简要说明每项重大风险的管理现状(已有的相关制度、流程、控制措施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责任主体,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风险管理工具、应急处理计划等。

  3.监督保障机制。请简要说明企业对执行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监督保障机制。

四、有关意见和建议

需要国资委协调解决的有关重大风险问题。
  对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企业风险分类示例

一级风险
二级风险
三级风险

战略风险
投资风险
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实施风险

投资中止退出风险

政策风险
 

国际化经营风险
境外投资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风险

海外市场开拓风险

战略管理风险
战略规划风险

战略实施风险

战略调整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
 

产业结构风险
 

改制风险
 

并购重组风险
估值与定价风险

尽职调查风险

执行与整合风险

公司治理风险
 

组织结构风险
 

集团管控风险
 

社会责任风险
 

企业文化风险
企业文化建设风险

廉政建设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公共关系风险
政府关系风险

媒体关系风险

危机沟通风险

社会舆情风险

业务合作伙伴风险
业务合作伙伴关系风险

业务合作伙伴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竞争风险
 

价格风险
 

汇利率风险
 

市场供求风险
市场供应风险

市场需求风险

衍生品交易风险
 

市场营销风险
 

市场风险
行业前景风险
 

客户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关系维护风险

客户商业模式风险

品牌与声誉风险
品牌策略风险

品牌推广及维护风险

声誉风险

财务风险
现金流风险
融资风险

资金短缺风险

债务风险

应收/预付账款风险

资金管理风险
资金使用风险

资金安全风险

预算管理风险
预算编制风险

预算执行风险

预算考核风险

会计与报告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

财务报告风险

成本费用风险
 

担保风险
 

税务管理风险
税务操作风险

税务筹划风险

税金缴纳风险

关联交易风险
 

资本运作风险
 

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
 

合规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
 

重大决策法律风险
 

运营风险
健康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生产风险

职业健康风险

环境保护风险

节能减排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规划风险

招聘与留任风险

人员配置风险

关键人才流失风险

人才储备风险

培训与发展风险

运营风险
绩效考核风险

薪酬与福利风险

劳动关系管理风险

其他项目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技术变革风险

技术停滞、落后风险

技术引进风险

技术应用风险

技术创新风险

产品风险
产品结构/规划风险

产品生命周期风险

产品质量风险

资源保障风险
 

保密风险
 

研发与开发风险
产品研发风险

技术研发风险

存货风险
 

信息系统风险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信息系统规划风险

信息系统架构风险

信息系统运行风险

运行控制风险
 

稳定风险
 

执行力风险
 

采购风险
 

业务伙伴风险
 

生产管理风险
 

销售风险
销售渠道风险

产品交付风险

退货风险

销售实施风险

供应链风险
 

物流管理风险
 

贸易风险
 

工程项目管理风险
工程设计风险

工程造价风险

工程概预算风险

工程招投标风险

工程分包风险

工程进度风险

运营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

工程安全风险

工程竣工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
有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管理

审计监察风险
审计计划风险

审计执行风险

审计报告风险

新业务开发风险
 

退市风险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6月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六年六月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法规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但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项除外;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需要进一步提升规章法律效力的。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必需、必要、可行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对其中的经济立法项目,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充分考虑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第七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简单的法规草案、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应当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初,向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的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或采取问卷调查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当对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相关部门意见等作出说明,并附有立项初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请立项的项目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年度法规草案制定工作计划,在上报市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还应当明确报送市政府的时间。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法规草案制定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市政府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承担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追加项目,以及计划不能实施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追加制定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申请立项的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负责起草;市政府提出的、急需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综合性项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专家、学者或有关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的程序,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市政府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市政府其他部门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第十七条 起草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前四个月报送市政府;起草的规章,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时间报送市政府。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说明理由,同时将该报告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八条 报送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同时附送起草说明(制定法规草案或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上位法依据和参考依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报送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采用正式文件形式(文字稿5份,并附送电子文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报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起草的法规草案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退回起草单位或建议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一)未列入市政府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
  (二)条件不成熟或无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四)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五)立法技术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报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对报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征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和规章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法规草案或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及采纳相关意见的说明材料分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返回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起草单位根据签署意见情况,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规章草案及审查说明。审查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依据和必要性、起草和审查的简要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主要措施、重大争议问题协调、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等。
  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议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或市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召开前两日送交与会人员。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市长签发。属于法规草案的,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规章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三十二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30日内,应当在市政府公报和大连日报上全文刊登。在大连日报刊登的规章文本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
  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除外。

第六章 备案、解释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照规章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 规章公布施行两年后,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废止规章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党政代表团访问阿尔巴尼亚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中国党政代表团访问阿尔巴尼亚公报


(签订日期1966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66年6月28日)
  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首的中国党政代表团,应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的邀请,于六月二十四日至六月二十八日在阿尔巴尼亚进行了友好访问。
  中国党政代表团在访问阿尔巴尼亚期间,受到了阿尔巴尼亚人民、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十分热烈的兄弟般的欢迎。在中国党政代表团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人民热烈地表现了对中国人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阿尔巴尼亚的尊贵朋友毛泽东同志的无限热爱和深切敬意。
  周恩来同志率领的中国党政代表团在访问阿尔巴尼亚期间,同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恩维尔·霍查同志,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穆罕默德·谢胡同志,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其他领导同志,就进一步巩固两党、两国关系问题和重大国际问题以及当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工人运动的情况,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非常真诚、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所讨论的问题的观点和立场完全一致。
  会谈期间,双方对讨论的全部问题,再次重申了由穆罕默德·谢胡同志率领的阿尔巴尼亚党政代表团访问中国时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国阿尔巴尼亚联合声明中所表达的共同立场。他们再次指出,这一声明对我们两国人民,以及对正在为争取民族解放、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与世界和平,为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为反对以苏共领导集团为中心的现代修正主义而斗争的所有各国人民,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双方相信,周恩来同志率领的中国党政代表团的访问,以及双方进行的真诚的、兄弟般的会谈,是对进一步加强中阿两国人民、两党和两国政府之间的兄弟友谊和牢不可破的团结的新贡献,是对社会主义与世界和平的宝贵贡献。

                     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于地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