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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5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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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以来,科技部大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有关规定,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近期,科技部将根据方案成立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2012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另行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组织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评估工作,促进联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把评估作为引导联盟健康发展的政策工具,实现以下政策目标:
1.考核联盟建设和运行绩效,根据评估结果对联盟进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支持,形成竞争机制,激发联盟发展活力。
2.总结联盟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效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社会环境。
3.了解联盟发展的政策需求,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探索有效促进联盟健康发展的宏观管理方式。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
评估对象是经科技部审核发布的试点联盟。
对联盟重点评估以下方面内容:(1)创新活动,包括履行合作协议、承担重大项目、开展合作创新等情况;(2)创新绩效,包括掌握核心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3)服务产业,包括制定产业规划、提供行业服务、扩散创新成果等情况;(4)运行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5)利益保障,包括反映成员需求、保障成员利益等情况。(评价指标体系见材料一)
三、评估信息的获取
联盟评估从5个渠道采集信息,以力求所需信息全面客观:一是联盟自评估报告:由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代表联盟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见材料二);二是成员单位问卷调查:随机选取若干成员单位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见材料三);三是部门评价意见调查:由相关领域管理部门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域主管部门评价意见表》(见材料四);四是舆情调查:委托专业机构通过网络调查联盟的社会形象;五是实地调研考察:组织专家组对联盟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实际情况,核实重要问题。
四、评估结果和评估周期
评估结果分“A、B、C”三个档次。对运行绩效较好,取得突出成绩的联盟评估为A;对运行绩效一般,成绩不显著的联盟评估为B;对运行较差、存在较多问题的联盟评估为C。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联盟进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支持。
对评估结果为“A”的联盟,认定为“国家X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并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对评估结果为“B”的联盟,限期1年整改提升,整改期内暂停安排新的支持;对评估结果为“C”的联盟,取消试点资格,不再安排新的支持。对已完成预定目标的联盟,可以根据联盟申请或管理部门意见进行解散或调整。
对联盟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试点联盟一般试点满2年后组织评估认定,经评估认定的联盟每3年复评一次。
五、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评估工作在科技部的领导下,由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司局充分参与。成立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专家组负责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应评价办法,对联盟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2.主要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联盟自评估。联盟填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并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
(2)信息调查核实。调查领域主管部门意见、组织舆情调查和实地调研考察,采集评估所需信息并进行比对核实。
(3)资格审核。通过信息调查核实,排除未实际运转、违法违规、提供虚假信息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联盟。
(4)专家综合评估。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综合相关方面信息,对联盟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5)征求领域主管部门意见。
(6)审定发布结果。科技部审定发布评估结果。
3.各地方、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方案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推动构建的联盟开展评估工作。
材料: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价指标体系
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
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
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域主管部门评价意见表

材料一: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创新活动 1.执行约定任务 2.承担重大项目
3.开展合作创新 4.共享科技资源
创新绩效 5.掌握核心技术 6.形成技术标准
7.提高创新效率 8.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服务产业 9.制定产业规划 10.提供行业服务
11.交流培养人才 12.扩散创新成果
运行管理 13.决策机构运行 14.执行机构运行
15.运行管理制度
利益保障 16.反映成员需求 17.共享知识产权
18.实现共同利益

材料二: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自评估报告















联盟名称: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填 写 要 求

请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填表用语简洁明了,数据事实详实、准确。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
3.表格中的内容如果较多,可适当加页。
4.如无特别说明,数据截止时间为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
5. 本报告涉及的联盟近三年信息和材料,指最近三个完整的自然年度,如联盟成立不足三年,则从实际成立当年算起。
6. 本报告涉及到的联盟相关证明材料,请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需装订)。证明材料应包括:
(1)近三年历次联盟理事会会议纪要。
(2)《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所填项目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3)附表2所填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4)附表3所填技术标准的批准文件。
(5)附表4所填共建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6)附表5所填展览和学术会议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附表6所填对外技术转移的相关协议。
(8)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上年财务报表(盖财务章)。
(9)联盟项目、人事、经费、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10)现行有效的联盟协议。

承 诺 书

经核实,本报告所填信息和情况描述准确无误。
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联盟基本情况
理事长 理事长所在单位
秘书长 秘书处依托单位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 地址(邮编)
联盟联系人 电话 Email
联盟成员(个) 其中: 企业 家; 大学 所;
科研院所 家;学会协会 个;
其它 家
联盟成立时间
(年月)
联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亿元) 占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联盟企业利润总额(亿元) 共建联盟研发平台(个)
联盟目标简述
(100字以内)


联盟任务简述
(300字以内)


注:1.联盟信息按当前情况填写;2.联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指联盟所有企业最近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3.联盟目标和任务指现行有效的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

二、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
(一)创新活动和创新绩效总体情况描述
1.创新活动情况(共计400字以内)

①联盟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及经费到位情况



②以联盟名义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③促进成员单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情况



④成员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情况



2.创新绩效情况(共计400字以内)

①突破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情况



②申请获得与联盟目标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③形成技术标准情况


④提高创新效率情况



⑤提升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注:1.其他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提高创新效率指帮助成员单位节约研发成本、降低创新风险、缩短研发周期,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二)联盟近三年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
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合作创新项目清单
序号 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情况











注:1.合作创新项目包括政府科技计划和联盟自行组织开展的合作技术创新项目;2.联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扩展本表。

(三)联盟近三年组织开展的最重要的合作创新项目(限填报三项以内)
项目一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
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注:1.项目来源指项目所属政府科技计划的名称,例如:863计划、973计划等;
2.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尽量用定量的方式描述。

项目二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项目三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年月) 完成时间(年月)
项目类型 □联盟自主选题项目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来源:
牵头单位名称
参与单位名称
预计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万元)
实际投入经费来源
(万元) 牵头单位投入 其他成员单位投入 政府资助

实际投入人员
(人) 科研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项目完成情况 □完成全部任务 □完成部分任务 □刚启动
项目取得核心技术突破(项)
项目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授权 项
植物新品种 新药证书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请 项
授权 项 申请 项
获批 项 产生 项
登记 项 投入利用 项登记 项
项目形成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内部标准或规范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研制 项
批准 项
项目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200字以内)
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描述
(300字以内)

三、服务产业
近三年联盟服务带动产业情况表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参与制定产业技术发展规划(项)
组织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项)
提供展览服务(次)
召开学术会议或论坛(次)
为行业培养研究生等高级人才(人)
组织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人)
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在联盟内共享(台)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为成员企业服务量(次)
联盟组织对外技术转移(项)
联盟组织对外推广标准(项)
对联盟近三年服务产业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参与制定的产业技术规划或产业技术路线图名称



②提供展览、学术会议等专业化服务情况



③交流和培养人才情况



④组织对外技术转移、标准推广及新产品示范应用情况



⑤联盟创新能力和引领服务产业作用得到行业公认程度情况



注:组织对外技术转移指对联盟成员以外的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等技术转移活动。

四、运行管理
理事会 人 专家委员会 人
近三年理事会召开会议(次)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近三年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次)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秘书处专职人员 人 秘书处办公场所面积 平米
年均办公运行经费 万元 筹集渠道 □成员单位分摊
□牵头单位提供
□盟员费
组织机构工作规则 □有 □无 名称:
项目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经费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人员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有 □无 名称:
对联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决策机构运行情况




②联盟执行机构运行,如人员专职化,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效开展活动等情况





③组织机构工作规则、联盟项目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








注:年均办公运行经费指联盟组织机构近三年的年平均办公经费。

五、利益保障
联盟成员知识产权共享数(项) 共享的主要形式 交叉许可(项) 成员单方许可(项) 专利池(个)

对联盟利益保障情况进行总体描述(共计500字以内)

①联盟共享知识产权及其主要方式情况












②反映成员单位需求,主要是充分听取成员单位表达意见、反映和解决成员单位诉求等情况












③实现共同利益,主要是联盟促进成员单位发展,成员单位参与联盟活动获得实际利益等情况








注:1.联盟知识产权共享数指近三年的知识产权共享数;2.专利池是指由联盟组织形成的专利组合,供联盟成员之间进行交叉许可,也可以统一的条件向联盟外进行许可;3.交叉许可数可以包括专利池中的交叉许可专利。

六、联盟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政策建议
简要阐述联盟发展面临的困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建议。(400字以内)




附表1: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取得核心技术成果清单
序号 名称 完成时间(年月) 完成单位






附表2: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获得知识产权清单
序号 名称 申请/产生时间
(年月) 授权/登记时间
(年月) 专利号/登记号 权利人




注: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附表3:
联盟近三年组织合作创新项目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清单
序号 名称 制定时间
(年月) 批准时间
(年月) 批准机构 完成单位





附表4:
联盟近三年组织共建研发机构清单
序号 名称 启动建设时间(年月) 建成时间(年月) 建设单位 建设方式




注:建设方式包括新建、依托成员单位现有研发机构及其它(需注明)。
附表5:
联盟近三年组织重大展览和学术会议活动清单
序号 名称 举办时间(年月) 参加单位数量 参加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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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

商流通发[2012]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商贸流通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已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民营企业已占我国商贸流通经营单位总数的93%,在繁荣城乡市场、促进生产、扩大消费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好民间投资在我国商贸流通领域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

  (一)鼓励和引导工业消费品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区域性仓储和配送中心,为工业消费品短途统一配送提供支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乡便利店以及社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厂家直销中心(奥特莱斯)、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实现健康发展。支持民营流通企业与拥有品牌优势的生产企业紧密合作,努力发展成为工业消费品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二)鼓励和引导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民营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功能,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发展集原料采购、流通加工、物流配送、产品销售和再生资源回收于一体的集成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发展。

  (三)鼓励和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农产品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大型民营农产品流通企业向生产领域和零售环节延伸经营链条,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销一体化水平。

  (四)鼓励和引导餐饮住宿行业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地早餐工程建设,开展厨房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实惠的早餐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发展经济型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全面提升餐饮、住宿卫生安全水平。鼓励民营餐饮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战略重组,推进集约化生产,加快集团化发展,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五)鼓励和引导其他生活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民间投资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和经营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社区便民服务店、大众浴池、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满足大众需求的基础服务设施。支持会计、审计、广告、法律、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等商务服务领域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健全服务功能。支持经营规范、运作良好的民营生活服务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

  二、继续发挥好民间资本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一)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生产资料流通等领域拓展。对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特色的民营企业发展特许体系,提供管理咨询、信息化改造、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发掘一批经营模式成熟、市场接受度高、扩展能力强的优秀特许经营品牌,支持其开展品牌建设和加盟宣传。

  (二)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商贸物流。鼓励民营企业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引导民间资本加强冷链物流、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商贸物流园区建设,促进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在大中城市推进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工作,发展日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支持民营企业物流配送模式创新,开展托盘及集装单元系统建设、运营,提高物流配送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组织化水平。

  (三)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大型国有流通企业采用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合作方式,发展或转型成为行业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和带动性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改造,推进其由信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综合服务发展。支持民营百货、超市企业依托现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

  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行业

  (一)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分销市场。鼓励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大型民营油企通过兼并、收购、联营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独立石油公司或技术服务型石油公司,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支持民营油企采取多种形式获得稳定的油源、技术和管理服务。

  (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典当业务。加快典当业立法步伐,研究制订相关标准,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典当业务。促进民营典当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典当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推动建立典当企业之间、典当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社会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支持民营典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典当业务发展的支持政策,争取获得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

  (三)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快融资租赁业立法步伐,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体系,完善金融、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政策,加强行业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营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参与铁路、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工程等基础产业建设。支持民营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四)支持民间资本拓展拍卖业务领域。以市场化和专业化为目标,支持民营拍卖企业开拓新市场,调整业务结构,大力拓展社会委托资源,采取相关配套和保障措施,积极发展机动车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业务领域。探索开展农产品拍卖,选择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品种开展拍卖交易,逐步推动拍卖成为大宗农产品流通的重要交易方式。

  (五)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开展直销经营。加强对直销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直销市场。完善监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传销,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直销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推动成立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自律。

  四、为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改善民营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缓解小型微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困难。继续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支持其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鼓励保险机构帮助企业进行保单融资。

  (二)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由财政资金引导的重点工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以龙头企业为载体,分品种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早餐工程”、“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等民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双百工程”、“南菜北运”、“西果东送”等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中,积极考虑将更多的民营企业作为试点承办单位继续加以扶持。

  (三)建立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推动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优化民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建立以公共平台为核心、专业机构为主体,信息咨询、科技应用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服务体系。以组织中小企业参展和开展特许经营为重点,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健全营销渠道。

  五、为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切实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流通商贸领域作为一项意义深远的专项工作来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三)发挥商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商贸流通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作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做大做强、与国有公司的合作共赢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与行业自律,推动民营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商务系统网站和报刊,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时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扶持等政策措施。建立产业项目和民间资本的对接机制,每年筛选一部分重点示范工程和示范项目,作为民间资本投资重点招商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领域。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商贸流通领域利用民间资本情况,认真分析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的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促进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构建促进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发展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赵涛 张斌
    电 话:010-85093768 85093773
    传 真:010-850937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已废止)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
1993年5月24日,交通部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承运内贸货物的运价,除水陆联运、军运、邮件运输、散油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运价计算单位:
一、货物重量:吨(1000千克);
二、货物体积:立方米;
三、集装箱:箱;
四、船舶载重量:定额载重吨;
五、船舱容积:立方米;
六、里程:沿海为海里,江、河为公里。1海里=1.852公里。
第三条 运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运单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每张运单的运费(不包括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1.00元。
第四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体积或集装箱的规格和箱量,否则,除按承运人抽查或复查确定的数量计收运费外,另向托运人计收衡量费。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交付的运杂费,除订有结算协议者外,必须在结算的当日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运价等级
第六条 货物运价等级,按“货物运价分级表”(附件一)的规定,以下列办法确定:
一、列有具体品名的货物,按表中该项品名所属的等级确定;
二、未列具体品名,但列有可适用的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该项概括名称所属的等级确定;
三、未列具体品名,而又无可适用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列名外货物”的等级确定。
四、一种货物的品名,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概括名称时,以收货人的用途确定等级;
五、旧、破、碎、废的货物,除表中已列名者外,接表中所列的相应品名等级确定;
六、列有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又属“烈性危险货物”的货物,除农田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外,按“烈性危险货物”等级确定。
第七条 不同运价等级的货物混装或捆扎成一件,按其中最高等级计费。
第八条 托运人在运单内应填写生产或通用的货物品名,不得填写类似“百货”,“化学原料”等笼统名称。

计 费 吨
第九条 货物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一体积吨;集装箱指国内集装箱以一自然箱为1箱。
“货物运价分级表”中,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二者择大计费。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重量计费。
第十条 每张运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不足0.01吨时,按0.01吨进整,不足0.01立方米时,按0.01立方米进整。同一运价率的货物相加进整。

运价里程
第十一条 运价里程是指为计算货物运价所规定的里程。
货物运价里程按交通部公布的“运价里程表”计算。未规定里程的地点按实际里程计算,实际里程当时难以确定时,按里程表中距离起运或到达地点邻近较远地点的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 起码计费里程:沿海50海里,长江和黑龙江水系50公里。

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计划运输的运价
一、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直达运输整批货物运价,分别按各航区“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和“沿海、长江国内集装箱运价率表”(附件三)的规定计算。
每张运单不足30计费吨的零星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运价率加20%计算。
二、华南沿海部属港口与北方沿海部属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各港间主要航线直达货物运价率表”计算。
各部属港口与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相应运价率加30%计算。
三、长江干线上、中、下游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主要航线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从事长江各支流和重庆以上干线的货物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干支、支干支及重庆以下与重庆以上的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运价和地方运价分段相加计算。
黑龙江干线及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各支流跨段直达运输,按各航段运价分段相加计算。干支直达运输,按相通干线运价率加30%计算。
跨段和干支、支干支直达运输全程运距不足起码计费里程时,按起运港所在航段运价率和起码计费里程计算。
四、沿海港口至长江港口的直达运输,按江、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海段减14海里,长江段减26公里)。
五、航运企业出租集装箱,可自行确定租费,报交通部备案。
六、货主自备国内标准集装箱、租用航运部门的集装箱,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运价的80%计收。货主自备非标准集装箱,视同一般货物计收运费。
七、港口利用空箱自行拼装运输的货物,其运费按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计收。
八、客货班轮承担的计划运输货物的运价按本规则规定运价加50%确定。
九、企业承运国家下达的计划运输的货物,可按本规定规定的运价,在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第十四条 非计划运输的货物,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更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包括取消托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张运单计收办理变更运输的手续费1.00元。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变更运输,变更后的运输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在发运前取消运输时,起运港发生的港口费用按实计收,运费退回;
二、在发运后或运输途中变更到达港时,按实际运输里程包括折返里程计算运费;
三、货物已运抵原到达港时,视为重新托运,自原到达港至变更后到达港一段应另行计算运费,发生港口费用按实计收。

包船、包舱运价
第十七条 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分别按船舶(船舱)的定额载重吨,以五级货物运价计算。
包船运输如发生调船或回程空驶时,按调船或回程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收调船或空驶费。
非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随货物同行的备用包装,以及运送牲畜、禽兽途中所需饲料、所带属具和运输途中所出生的幼畜、幼兽,均不另计收运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