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6:4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等)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http://zfxxgk.nea.gov.cn/auto85/201302/P020130204382697164885.pdf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9日




附件:

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解决“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 水体下等,下同)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开采问题,提高煤炭资 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区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建设 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煤矿开采技术亟待创新。我国人均煤炭资源拥有量较 少,“三下”压煤量较大,矿井正常生产接续受到影响;常规垮落 法煤炭开采方式引发地表沉陷和地下水及含水层破坏,造成地表 建筑物损毁;大量矸石直接外排堆存,占压土地、污染环境。这 些问题亟待通过开采技术创新予以解决。
   (二)充填开采技术逐步成熟。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 的推进,向采空区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以及专用充填材 料的煤炭开采技术。近年来,部分煤矿企业积极探索并实施了煤 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等多种充填 工艺技术,集成创新了较为成熟的充填开采技术和装备,提高了 资源回收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环境效益,具备了一定的推广 应用条件。
   (三)实施充填开采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充填开采,可以减 少井下采空区水、瓦斯积聚空间,降低采空区突水、瓦斯爆炸、 有害气体突出、浮煤自燃等事故发生可能性,抑制煤层及顶底板 的动力现象,提高矿井安全保障程度;可以充分回收“三下”压 煤和边角残煤,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可以大量消化矸石,减轻煤 炭开采对地表的影响,减少耕地占用和矿区村庄搬迁,保护和改 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绿色生态和谐 矿区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三下”压煤地区和环境敏 感地区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规范管理,因地制宜,不断 创新,大力推广充填开采技术,促进安全有保障、资源利用率高、 环境污染少、综合效益好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建设。
   (五)主要目标。安全保障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充填开采、 以矸换煤,为“三下”压煤和边角残煤等资源回收创造安全生产 条件。资源节约效果逐步显现。实施充填开采的“三下”煤炭资 源,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85%以上,薄煤层采区回采率达到 90%以上;对留设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以矸换煤开采的,回采率达 到 70%以上。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面基本实现无矸石山堆 存,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系和地面生 态环境破坏程度大幅度降低。
三、实施要求
(六)科学规划充填区域。煤矿企业要通过科学论证,努力扩大充填范围,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保护地面生态环境的前提下, 实现“三下”压煤和各种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等煤炭资源的充分 回收。充填开采首先在“三下”压煤区域推广。进入生产中后期 的矿井,要积极采取充填开采置换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等煤炭资 源。无“三下”压煤的煤矿在矿井和采区设计布置中,可根据矿 井客观条件,规划一定区域,优先采用充填开采。充填区域的选 择及充填开采方案应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治理方案有机结合。
   (七)切实保护村庄、农田和地下水。 在人口密集地区的村 庄下采煤,经论证不宜搬迁村庄的,要采用充填开采方式,保障 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煤,要做 好规划和设计,确定充填开采区域衔接顺序,避免地表二次治理。 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域,可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避免煤炭开采破 坏地下水及含水层。
   (八)稳步开展禁采区充填试采。经论证充填开采能够保证 达到地面安全保护规定的禁采区域,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充填试采。试采过程中,必须加 强对应区域的地表变形观测,及时调整充填参数,确保原禁采区 设立目标不受影响。
   (九)合理选择充填材料。充填材料必须对地下水无污染, 凡对地下水水质有影响的,必须预先进行无毒、无害化处理,避 免充填材料污染地下水及含水层。要多渠道收集各种充填材料, 鼓励充填材料选择与建筑垃圾处理、河道清淤、沙漠流沙治理等相结合。
   (十)充分利用煤矸石。新建煤矿不再设立永久性地面矸石 山,临时周转堆存的煤矸石要制定综合利用方案,优先用于井下 充填。既有煤矿已经排放的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不得在地面长时 间堆存,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重点用于保安煤柱、边角残煤置 换开采和建筑材料生产。鼓励煤矿在井下进行毛煤预排矸或建设 井下选煤系统,矸石直接在井下用于充填开采,减少提升能耗和 无效运输。煤矿要根据年矸石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统筹安排煤 柱留设、充填开采区域布置和采区接替,为实施充填开采创造有 利条件。
   (十一)有效利用粉煤灰和炉渣。煤矸石综合利用电站和坑 口电站排放的粉煤灰和炉渣,凡不能继续进行综合利用的,应优 先用于附近煤矿充填开采,减少土地占压和环境污染。
   (十二)优化充填工艺。井下充填开采应采用机械化充填装 备,减轻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充填效果。具 体充填工艺结合矿井煤层赋存条件、充填材料种类及可获得性统 筹考虑。
   (十三)保证充填效果。实施充填开采,应根据地面保护体 和生态环境情况确定充填率指标,设计充填开采工艺,努力实现 地面保护体免受扰动,最大限度降低对土地的损毁及地表生态环 境的影响。对薄煤层、中厚煤层实施充填开采,煤矸石、尾矿、 建筑垃圾等固体材料充填率应达到 80%以上;膏体、似膏体材料 充填率应达到 85%以上;高水、超高水材料充填率应达到 90%以上,以利于土地复垦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
   (十四)严格充填计量。煤矿企业在编制充填开采设计时, 应根据地质资料、回采率要求等初步测算充填开采煤炭产量。实 施过程中,应在充填开采工作面运煤皮带安装计量装置,准确计 量充填开采煤炭产量;从地面向井下输送充填材料的,应在充填 进料管路安装计量装置,及时统计充填材料用量。所有计量装置 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实现数据在线监控。
   (十五)落实煤矿企业领导职责。煤矿企业法人是充填开采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充填开采工作。总工程师 是第一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和论证充填开采方案,协助企业法 人制定完善的责任规章和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制度。
   (十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实施充填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按 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到位、逐级考核、严格 奖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充填开采效果监测, 做好岩层地表移动观测,建立充填开采台账,确保充填开采有关 数据真实可靠。
   (十七)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应制定 规划和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或授权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每年要对煤矿企业充 填开采工作进行考核,并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 企业申报的充填规模、置换原煤产量、充填效果做出鉴定。
四、保障措施
(十八)建立标准和评估体系。国家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充填开采工艺、装备、材料、效果等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健 全评估机制和评价体系。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可作 为重大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 合相关要求的,优先享受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充填开采置换出的 原煤产量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后,可相应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十)鼓励技术开发与转让。 国家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充填 开采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鼓励已经开展充填开采的 煤矿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由此取得的收入, 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加强宣传交流。大力宣传煤矿实施充填开采的重 要意义,宣传煤矿充填开采在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回收率、 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要加强信 息、技术交流和咨询、推广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实施充填开采。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6号


现发布《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本省的地名标准化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湖、海、岛、滩涂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谷、海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市、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镇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地区、街道、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锚地、码头、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区)设置的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同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令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
  (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八)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九)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十)向同级民政部门或者城建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用字规范,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省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本省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统一。
  第七条 在下述规定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应当不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在本省范围内的住人的岛、重要的礁、主要的河流、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和第三条第(六)项中的各类地名;
  (二)在本省任何一个市(地)范围内的乡、民族乡、镇(街道);
  (三)在本省任何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的村、居民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
岛、礁、较大的山(峰);
  (四)在本省任何一个乡、民族乡、镇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片村;
  (五)在本省任何一个城镇、经济区域内的广场、公园、街、路、巷、弄、住宅区、区片、专业市场和第三条第(五)项中的各类地名。
  本省各市(地)、县(市、区)名称应当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行政区域名称不重名。
  第八条 下列地名应当予以取消并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为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地名。

  第四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一)涉及领海界线的岛、礁等名称,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外省(直辖市)的山脉、
山、山峰、河流、湖泊、海湾、海(洋)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各类经济区域、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省地名委员会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四)铁路(线、站)、机场、高速公路和国道公路本省段、大型港口及码头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省地名委员会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不属于第九条第(一)项的岛、礁等海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两市(地)以上不属于国务院审批的非海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市(地)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由县(市、区)、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四)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各类经济区域、自然保护区名称,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市(地)地名委员会意见后,经市(地)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五)省道公路、中型港口与码头、跨市(地)的水库、航道、锚地、海塘、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省地名委员会意见后上报;
  (六)确需以人名作地名的,由市(地)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市(地)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市(地)人民政府或者市(地)主管部门审批:
  (一)一市(地)区域内的一般的非海域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地级市所在城市中的街、路、巷、弄、住宅区、公园、广场、区片等名称,由区地名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地级市所在城市中的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专业市场、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市(地)地名委员会意见后上报;
  (四)市(地)级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市(地)地名委员会意见后上报;
  (五)县级公路、市(地)级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跨县(市、区)的航道、锚地、水库、海塘、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求所在地地名委员会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村、居民区、自然镇、片村等名称,由县(市、区)地名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报;
  (二)城镇内街、路、巷、弄、住宅区、公园、广场、区片等名称,由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地名之外的桥梁、立交工程、长途汽车站、专业市场、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经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地区、街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地)、县(市、区)批准的地名,报省地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地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城镇、街、路、巷、弄、住宅区、自然村(镇)、交通要道、名胜浏览地、纪念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一)城镇中的街、路、巷、弄、住宅区地名标志,包括平面分布图和门牌,以及乡村中的碑(牌)、指路牌、示意图和门牌等乡村地名标志,由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铁路站、公路站、道路交岔口、桥梁和码头、渡口等地名标志,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三)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的地名标志,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地名标志的式样、布局、书写内容由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审定。
  第十八条 未在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点设置地名标志,或者地名标志已损坏,或者地名标志的式样、布局、书写内容不符合标准的,设置地名标志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第六章 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写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和使用,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协定、报纸和书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
  (三)标有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票证、广告;
  (四)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名录、地图、电话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工商企业名录等,出版前应当按级送地名委员会进行地名审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城建给予处罚:
  (一)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 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并代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代为改正,费用由违
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三)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每日100元的罚款;
  (四)擅自移动、涂改、损坏、涂污、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代
为改正,其改正所需费用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五)未经审定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获利所得,并可以
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中央组织部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试行。
1979年中央组织部曾经要求每年或者每两年对干部考核一次,1983年全国组工座谈会又提出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规定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其中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改革干部考核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两个方案就是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并在一定范围里进行了试点。实践证明,抓住建立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这个环节,可以促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给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注入新的活力,激励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积极进取,务实创新,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制约、堵塞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通过逐年积累的考核材料,还可以为正确决定干部的奖惩、升降、培训提供依据。
在试行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而又稳妥地组织实施。一般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并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请你们将试行中的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为便于执行,我们拟定了《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和《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及有关评价表,供各地在试行中参考。由于国家公务员条例尚未正式颁布,我们在方案中仍然沿用“干部”这一称谓。
对省辖市(州、盟、区)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各地可参考《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

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以及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作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干部忠于职守,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并在干群间起到沟通作用。
二、考核对象
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和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
三、考核形式
实行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进行。必要时也可安排在本年度召开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之前进行。
六、考核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市、州、盟)设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地(市、州、盟)委书记或副书记、市(州、盟)人大主任或副主任、专员(市长、州长、盟长)或副专员(副市长、副州长、副盟长)、地(市、州、盟)委组织部长、地(市、州、盟)纪委书记及地(市、州、盟)的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向所属各县(市、区)派出考核工作组,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2.地(市、州、盟)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3.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
4.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填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由专业部门填写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
2.述职。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被考核者向各自的选举任命机构和上级领导作个人述职,同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述职基本采取党政分开的形式进行。
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和县(市、区)人大常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及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本届人代会代表。
县(市、区)委副书记、常委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委委员、纪委常委、政协正副主席、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和部分本届党代会代表。
副县(市、区)长的述职,参加范围是:县(市、区)人大常委委员、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政府组成人员、乡镇、街道行政领导和部分本届人代会代表。
3.民主评议。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范围与听取述职的范围相同。评议以填写《干部年度工作评价表》和分组会议方式进行。评议结果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在评议期间,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者谈话。
4.整体考评。为了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考核工作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市、区)委、政府领导班子进行整体考评。整体考评可与对干部的民主评议结合在一起进行。
5.综合汇总。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做补充性考察,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提出考核意见。
6.反馈。考核工作组向县(市、区)委和政府反馈整体考评意见。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者反馈对本人的考核意见,被考核者对考核意见如有异议,可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诉。
考核工作组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表态。
7.总结。考核工作组将考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被考核者签署意见。
考核工作组总结考核工作。
县(市、区)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研究整改措施。
8.复核。考核工作组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的情况和结果。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审核意见记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分别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考核材料。《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
| 一、述职报告摘要 (由本人填写) |
|----------------------------------------|
|分管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 名 |
| 年 月 日 |
--------------------------------------------
----------------------------------------------------------
| 二、民主评议情况 |
|------------------------------------------------------|
| | 任职情况综合评价 |
| 参加评议人数 |----------------------------|
|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县(市、区)委委员| | | | | |
|------------------|----|----|----|--------|------|
| 县(市、区) | | | | | |
| 人大常委委员 | | | | | |
|------------------|----|----|----|--------|------|
|其 它 人 员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三、考核工作组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组长 |
| 年 月 日 |
----------------------------------------------------------
------------------------------------------------------
| 四、被考核者意见 |
|--------------------------------------------------|
| |
| |
| |
| |
| |
| |
| |
| 签名 |
| 年 月 日 |
|--------------------------------------------------|
| 五、考核委员会意见 |
|--------------------------------------------------|
| |
| |
| |
| |
| |
| |
| |
| 盖章〔地(市、州、盟)委组织部代章〕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增强各级首长的负责精神,提高行政效率。
二、考核对象
第一类,由地方人民政府首长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即: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等。
第二类,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即: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副科长等;由地方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中层行政首长,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等。
三、考核形式
实行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充分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机关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末或年初,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六、考核主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考核委员会由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政府首长、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书记和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计划,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协调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并直接组织对第一类考核对象的考核。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副职行政首长,也可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组织考核。
2.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部门的正副首长、机关党委书记、干部(人事)处(科)长,以及机关干部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第二类考核对象中其他人员的考核,审核考核结果,接受申诉。
3.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工作办事机构,处理考核的日常事务。
4.本单位党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支持并协助行政首长搞好考核,了解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与评议。被考核者向主管首长述职,被考核者的直接下级(或本部门干部)和与被考核者同级的有关领导干部参加。根据具体情况,述职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述职后,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可采用小组评议、个别谈话、书面评价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参加范围由主管首长决定。
评议时,对第一类考核对象应尽量征询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第二类考核对象的评议方式应尽量简便。
3.主管首长评鉴。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汇总各全面的评议信息,提出评鉴意见,并记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对副职的评鉴,应充分听取和尊重正职的意见。
4.反馈。主管首长向被考核者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被考核者对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主管机构申诉,亦可越级申诉。
5.复核。考核主管机构审定考核结论及被考核者意见,并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主管机构总结考核工作,将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 年度)
姓 名------------
职 务------------
何时任现职------------
------------------------------------------------------------------
| 一、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述职 | |
|----------------------------------------------| 首长对 |
| 分管工作 | | 被考核 |
|------------|--------------------------------| 者的工 |
| 出勤情况 | |奖惩情况 | | 作绩效 |
|----------------------------------------------| 评 价 |
| (一)工作实绩评价 | |
|----------------------------------------------| |
| | 自 我 | |
| | 评 价 | |
| 工 作 内 容 |----------|--------------|
| |很|努|一| |较|一|较|
| |努| | |好| | | |
| |力|力|般| |好|般|差|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如栏目不够可另附纸)
----------------------------------------------------------------------
| (二)德能素质评价 | |
|------------------------------------------| 首 长 评 价 |
| | 自 我 评 价| |
| 评 价 项 目 |----------------|----------------------|
| |好 |较好|一般|优 |良 |中 |差 |
|------------------------|----|----|----|----|----|----|----|
| 1 | 政策理论水平 | | | | | | | |
|------|----------------|----|----|----|----|----|----|----|
| 2 | 本职业务能力 | | | | | | | |
|------|----------------|----|----|----|----|----|----|----|
| 3 | 组织协调能力 | | | | | | | |
|------|----------------|----|----|----|----|----|----|----|
| 4 | 调研综合能力 | | | | | | | |
|------|----------------|----|----|----|----|----|----|----|
| 5 | 用人能力 | | | | | | | |
|------|----------------|----|----|----|----|----|----|----|
| 6 | 口头表达能力 | | | | | | | |
|------|----------------|----|----|----|----|----|----|----|
| 7 | 文字表达能力 | | | | | | | |
|------|----------------|----|----|----|----|----|----|----|
| 8 | 工作态度 | | | | | | | |
|------|----------------|----|----|----|----|----|----|----|
| 9 | 法纪观念 | | | | | | | |
|------|----------------|----|----|----|----|----|----|----|
|10 | 改革创新观念 | | | | | | | |
|------------------------------------------------------------------|
| (三)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名 |
| 年 月 日 |
----------------------------------------------------------------------
----------------------------------------------------------
| 二、主管首长意见 |
|------------------------------------------------------|
| |
| |
| |
| |
| |
| |
| |
| 签 名 |
| 年 月 日 |
|------------------------------------------------------|
| 三、被考核者意见 |
|------------------------------------------------------|
| |
| |
| |
| |
| |
| |
| |
| 签 名 |
| 年 月 日 |
|------------------------------------------------------|
| 四、考核主管机构意见 |
|------------------------------------------------------|
| |
| |
| |
| |
| |
| |
|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中央组织部制(试行)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考核对象是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考核形式确定为:上级领导机关负责,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的考核制。
2.对选举产生的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是体现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方案强调了民主评议的作用,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主评议的参加范围和进行方式做了规范化的确定。
3.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本人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和整体考评、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的审计检查等方面,来实现对干部的年度评价。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坚持,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考核对象
1.列为考核对象者应当是在本县(市、区)任职六个月以上的同志。任职不足六个月者不参加该职务本年度的考核。
2.考核对象如是党政交叉任职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其主要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在哪一方进行述职和评议,不交叉进行。
3.被考核者,既是考核对象,同时又参加对其他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
三、关于考核工作机构
1.考核委员会在地(市、州、盟)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随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始与结束而建立与解散。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对于所辖县(市、区)较多的地(市、州、盟),考核工作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批进行。
2.考核工作组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考核工作组的组长可由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或在人大、政协等部门担任领导工作的公道正派的党内老同志担任。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应主要由地(市、州、盟)委组织部的干部中抽调,也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一些党员干部参加。
考核工作组的任务是:
①根据考核工作计划具体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
②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评工作;
③听取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并根据需要作补充性的考察;
④汇总各方面的考评信息,形成对考核者的考核意见;
⑤向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反馈整体考评意见;向被考核者反馈对个人的考核意见;
⑥向全体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通报整体考评意见和对被考核者个人的民主评议情况;
⑦向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
⑧办理考核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3.考核中可吸收县(市、区)委组织部做部分具体工作,如:具体安排考核工作中有关的会议;评价表格的统计;评议中的有关记录;考核工作中有关材料的印发等。
四、关于考核工作程序
1.述职开始前,应在会场张榜公布该县(市、区)《社会经济文化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统计表》。也可同时口头宣布。
2.本人述职应尽量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是: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结合任期目标说明本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突出的实绩;自我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在述职时,党政副职的述职时间一般应在30分钟以内,党政正职的述职时间可以略长一些。被考核者述职时,如有人提问题,可以当场回答,也可以不当场回答。
在一般情况下,述职和填写书面评价表可安排在一次大会进行。
3.听取述职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按《方案》的要求限定。一般来说,一个单位中有交叉任职的人不必再另来他人,比如,某局的局长是县(市、区)委的委员,该局可不必再增加其他人员;设区的县(市),只需来区的党政领导,乡镇的党政领导可以不参加;不设区的县(市)可以是全部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也可以是部分乡镇的党政领导参加;本届党代会代表和本届人代会代表可掌握在10人左右,这些人员可从企事业单位中产生。上述人员,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决定时,可征求该县(市、区)党委的意见。
4.分组评议一般按部门、按系统分组进行,组长可以由考核工作组确定,也可以由组内推选。评议时,用无记名的方法记录。
5.考核工作组在考核期间应与被考核者谈一次话。
6.反馈时,考核工作组应先向党政领导班子(包括被考核者)反馈,后向全体人员通报。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的统计结果,可采用当场张榜公布的形式通报,也可用口头宣布的形式通报。
为了不占用全体人员更多的时间,一般来说,在对被考核者书面评价表的统计完成和对领导班子整体考评意见形成之后,即可进行通报。
7.考核工作组形成的对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内容应既肯定年度工作成绩,也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在形成对副职的考核意见时,应征求正职的意见。
8.被考核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县(市、区)党委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五、关于参考评价表的填写
1.印发的参考评价表共四种。填写时应注意:表一由全体参加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二由参加对党委评议的人员填写;表三由参加对政府评议的人员填写;表四的填写范围由考核工作组根据情况确定,可以全体参加,也可以部分参加。
2.填表时,填表人要首先填写“参加评议人的身份”一栏,即在该项中,根据自己的身份打勾。交叉兼职的只填写一种身份。参加党委方面评议的,以县(市、区)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参加政府方面评议的,以人大常委委员为主要身份。对表中各项内容填写的方式是在自己选择的评价等级上打勾。
3.填写后的评价表的统计办法是将所有数字分项分档相加,得出被考核者的各项各档的得票情况。具体的处理办法可由各地决定,但一般不换分加权。
4.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可在述职前发放评价表,也可在述职后发放评价表,但应当场填写。
六、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审核后的考核结果,在一般情况下,考核委员会可委托县(市、区)委书记向县(市、区)党的全体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报。通报可结合党委、人大的其他工作会议进行。
2.考核委员会将考核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存档。《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3.考核结束后,对在考核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组织部门应作为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进行考察了解;对在民主评议中多数人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部门要深入了解。

(·供试行中参考·)实施《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的若干说明
一、关于基本设计思想
1.根据对干部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本方案的适用对象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各工作部门的副职行政首长;由各工作部门决定任免的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副负责人。考核形式确定为首长负责考核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是通过对政府的负责来体现对人大的负责的,所以对他们的考核基本上采用首长负责考核制的形式。
2.主管首长的评鉴,作为对委任产生的干部考核的一个基本环节,注意体现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的精神。
3.作为年度考核方案,突出了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
4.考核方式简便易行,工作周期短,便于制度化。
二、关于首长负责考核制
1.首长负责考核制不涉及干部管理权限的转换,只是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把对干部的阶段性评价由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承担,转为以主管该部门业务工作的直接首长为主承担。这种考核不能代替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其他类别的考核,如提名选举前的考核、推荐任命前的考核等。
2.首长在考核中应受到合理制约。这种制约具体表现为: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本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监督;设立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考核主管机构;考核结论要经过复核;被考核者对评鉴结论有权申诉,要求复核,等等。
三、关于考核对象
1.考核对象,原则上包括所有在职的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2.一年内将要办理离退休手续者,在本人正式提出要求时可免予考核。
3.担任现职不满六个月者,参加调职前所在单位或部门对原任职务的考核。
4.被考核者可根据主管首长的安排,参加对其他同职级的被考核者的评议工作;同时,主持对其直接下属的考核。
四、关于考核主管机构
1.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考核委员会,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其成员和职责如《方案》规定。
2.在只对各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的正副职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情况下,可只由本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政府不再设立考核委员会。
3.在实际考核中,一般可分三种形式:
对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考核,主要由政府首长或他委托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可由政府首长或分管首长委托该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
对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职能处室(科室)正职负责人的考核,由部门的分管首长主持进行。对副职负责人的考核,可由正职负责人主持进行,也可由分管首长主持进行。
4.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可采取由组织人事部门派一二名干部辅助政府分管首长进行工作的方式,既起介绍情况、具体服务的作用,也起直接了解干部的作用。
五、关于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部分:工作实绩评价;德能素质评价;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
2.“工作实绩评价”要求被考核者根据岗位职责规范、上级首长指令和年度工作目标,逐项申报所做工作,并对自已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很努力”、“努力”、“一般”三档。主管首长对被考核者申报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档。
3.“德能素质评价”是被考核者对自己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研综合能力、用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工作态度、法纪观念、改革创新观念等十项素质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三档。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在工作中的表现、潜能,以及与同职级干部的比较,分别对这十项内容提出自己的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德能素质评价”各项目的内容一般包括:
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水平。能掌握有关政策并用于指导工作。
本职业务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业务知识。能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组织协调能力:能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能协调同其他部门的关系。
调研综合能力:能进行和组织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提出对策。
用人能力:能指导下级工作,调动其积极性,并对下级做出公正评价。
口头表达能力:口头表达逻辑清楚,有说服力。
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各种文字工作。
工作态度: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注重效率。
法纪观念:廉洁奉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遵守并维护法纪。
改革创新观念:能接受新事物,工作有创造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项目有所增删。
4.“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向”要求被考核者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说明自己工作的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关于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要求准备述职提纲并填写《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在填写前,也可预先征徇主管首长意见,对年度工作实绩作分解认定。
2.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被考核者进行述职。主管首长可参考《方案》所列范围确定参加人员。述职内容应简明扼要,时间一般在半小时左右。述职之后的评议,可背靠背,也可面对面。根据主管首长的意见,述职也可不召开专门的会议,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3.主管首长在评鉴前如认为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可自行确定听取意见的范围和方式。
4.主管首长通过审阅述职报告、汇总各方面的评价信息、结合自己的平时了解,对被考核者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等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鉴意见填入《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评鉴意见中应提出对被考核者“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看法,如在实施中有困难,也可由考核主管机构提出。
5.主管首长之间对于各自分管部门干部的评鉴,应当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协调平衡,避免出现过紧过宽的情况。协调平衡的具体方式由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掌握。
6.主管首长在将评鉴意见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时,一般以谈话方式进行,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主管首长不应回避被考核者的缺点和不足。被考核者应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7.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主管首长的评鉴意见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代考核主管机构盖章。
8.如被考核者提出申诉,须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通知主管首长和申诉者本人。申诉人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以越级申诉,但考核结论生效。
七、关于考核结果的使用
1.经考核形成的正式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其中《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其它文字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2.对在年度考核中确认为“优秀”和“不称职”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作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