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交信息[2004]156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省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的作用,实现网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厅特制定《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暂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省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8月26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交通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办公业务网络(以下简称“机关办公内网”)是省交通厅专门用于处理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是吉林省政务专网的一个节点,其连接着省政府机关及其直属部门的内部办公网。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省厅机关办公业务网的作用,促进办公业务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规定,结合省厅机关办公内网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省厅机关办公内网从事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和相关应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代表省厅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全面管理与维护工作以及各单位负责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规划与管理、应用协调、运行维护与网络升级等工作。
(二)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综合信息系统、公共数据库系统、网络安全防范及其它应用系统的建立、开发及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工作。
(四)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省厅有关办公内网的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规划管理、运行维护与网络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接入厅办公内网的工作由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办公内网。
凡申请接入厅办公内网的用户,无论以何种方式入网(IP直接连入、局域网连入、电话连入)必须到信息中心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建立用户名和用户密码,再行入网。
第八条 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入国际互联网,必须做到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专机专用,以保证办公内网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利用省厅办公内网主干通信设备、设施和线路。
(二)未经允许,在省厅办公内网内任何信息插座连接网络设备和线路;
(三)未经允许,进入省厅办公内网或者使用省厅办公内网的资源;
(四)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功能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五)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七)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八)在省厅办公内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九)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省厅办公内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确为工作原因需要变动的,应由所在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必要手续,由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厅办公内网安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厅办公内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单位形象和单位利益的言行;
(九)其它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漯政[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漯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漯河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三项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漯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评查。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法有选送案卷评查法、抽取案卷评查法、综合案卷评查法和其他案卷评查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汇报,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全市性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开展1次。行政执法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开展单项评查、全面评查、相互评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的评查活动。
第九条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采取选送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签字;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案卷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八)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并根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对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再次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结果;
(九)政府法制机构反馈或者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工作;
(十)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可以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建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未按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被评查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予以报告。
第十五条被评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者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
本条第(三)、(四)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政府直属单位,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单位,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县区行政执法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执法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可由本行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报送。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六)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六)是否超越职权;
(七)是否滥用职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关审查重大处罚决定时,可以调阅案卷和其他相关资料,呈报机关应于接到调阅案卷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得拒绝。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通知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超越法定职权的;
7.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8.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而未予考虑的;
9.其他应当责令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情形的。
第十三条报送备案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报送备案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该处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应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投诉或举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八条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3日内报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重大案件报本机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批准;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投诉和举报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应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