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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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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9〕2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9年,我市将承办国际泳联世界跳水系列赛、东亚联盟手球俱乐部杯赛、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第十九届世界女子手球锦标赛、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女子手球预赛等国际及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为做好各项比赛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承办重大比赛在提升城市知名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独特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2009年全国及以上体育赛事常州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伟成 市长
  执行主任:居丽琴 副市长
  副 主 任:何玉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  员:陈向群 市接待办副主任
       荣长春 常州日报社社长
       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戬炜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颜晓群 常州广播电视台台长
       虞国良 市卫生局副局长
       江兴荣 市园林局副局长
       郑恒勋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何海平 市体育局副局长
       堵文波 市体育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市外办主任
       薛 晔 团市委副书记
       殷林富 常州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殷文蔚 常州民航奔牛机场总经理
  秘 书 长: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兼)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民函〔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民函〔2008〕288号)要求,按照“试点—示范创建—示范”程序,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政策制定为核心,以机构设置、岗位开发为重点,以经费保障为关键,以专业服务为载体,以组织考试、社会参与、教育培训、宣传研究为手段,培育一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拓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成果,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律与模式,努力开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

  二、活动方式

  民政部在2007年以来开展的试点工作基础上,启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制定试点示范基本标准。各省区市参加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的地区和单位达到试点示范标准,可以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民政部申报。民政部将在综合评定基础上,本着成熟一批命名一批、宁缺勿滥的原则,将达到试点示范标准的地区和单位命名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

  三、试点示范标准

  (一)政策制定。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发展规划,出台专门的综合性社会工作发展意见,研究制定配套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政策措施。试点示范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社会工作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在党委政府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在民政局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编制;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在城乡社区探索设立社会工作站。试点示范单位要成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内设专门社会工作部门,配备人员编制。

  (三)经费保障。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将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开展相关工作和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试点示范单位要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为开展专业服务提供经费支持。

  (四)组织考试。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组织动员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得力,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参考人员的考试通过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考试通过率。

  (五)岗位开发。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可行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公益类社会组织岗位开发设置综合性政策;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城乡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按照适当比例开发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社区社会工作者给予补贴。试点示范区(县、市)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和试点示范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岗位聘任、兑现工资待遇。

  (六)社会参与。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出台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或岗位的政策,扶持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出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政策,在本辖区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试点示范单位要积极吸纳志愿者参与本单位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志愿者招募、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专业水平。

  (七)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大力开展针对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民工、流动人口、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儿童等有服务需求的群体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单位要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合作关系,将机构建成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较高,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应有的伦理原则,服务效果良好。

  (八)教育培训。试点示范区(县、市)要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培训范围要涵盖本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社区组织人员、相关单位人员。试点示范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社会工作全员培训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出台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政策措施。

  (九)宣传研究。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创造性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使社会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加强社会工作政策理论和实务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是全面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事关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的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将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精心培育,典型示范。各地要根据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加大对现有试点地区和单位的指导力度,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发现工作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对策和举措,抓紧健全相关制度。通过深化试点,完善提高,为成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打下坚实基础,为提炼出带有规律性、普遍适用性、可推广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模式提供生动实践。

  (三)加强督导,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参加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地区和单位的督导和管理。民政部将重点加强对被命名为“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的地区和单位的督导,研究建立试点示范区(县、市)和试点示范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追踪,动态评估,“能进能出”,不搞“终身制”,确保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

  民政部将在今年7月命名第一批“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和“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10日前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申报表(见附件),以及该地区或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相关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附件 1、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区(县、市)申报表

   2、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九年四月一日

  联系人:李永新 曾宪才

  联系电话:010-58123365;58123366

  传 真:010-58123354

  电子邮箱:zengxiancai@mca.gov.cn



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59 号


《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ОО七年三月三十日


太原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道路范围内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具设施(以下简称井具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消防、园林、房地产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座、进水口等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井具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井具设施的产权单位是井具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井具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具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使用的井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道路和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应当保护好现有井具设施。新建管线在竣工验收前,井具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如损坏应当恢复原样。如遇大修、中修道路需要调整井框高差的,建设单位及时通知管护责任单位,并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高进行调整。涉及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需要调整或者改造的,由管护责任单位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
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井具设施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井盖必须有标明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井盖,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更换。
第九条 井具设施应当逐步推广新材料、新产品。
第十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井具设施巡视管理检查制度,管护责任单位的巡管人员应当定期对管护的井具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并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巡管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井具丢失、损坏等情况,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两小时内组织补修更换。如不属于单位管辖设施,应当及时通知12319或者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12319、其他单位或者群众反映的井具问题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管护责任单位。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时起半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内补装、维修或者更换。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纪录。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单位的管护(巡视、养护、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井中清理出的污泥杂物不得落地,直接装车清运。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三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者因井室渗透引起井具周边路面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管护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及时维修、调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具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具破、碎、裂、废设施,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统一回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城市道路井具设施。
第十五条 因井具缺损或者井框高程超标等,造成行人和车辆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的井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二)井盖上未标明管护责任单位标识的;
(三)建设单位在新建道路和管线工程中,对现有井具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未行使管护责任的;
(四)管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巡视职责,造成井盖缺损未及时发现的;
(五)井具设施缺损,管护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的;
(六)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施工结束未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的。
第十七条 对破坏、盗窃井具设施或者擅自收购井具设施、破损井具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井具设施监督、执法、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