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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标准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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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标准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标准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1]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等节能标准在提高产品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拟在全国范围内围绕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节能标准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节能标准作用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加强重点用能行业节能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国已发布节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00余项。“十一五”期间,发布了27项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了29项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56项包括综合能耗计算等在内的基础标准、企业用能管理标准、在用耗能设备节能监测标准和经济运行标准等。

   系列节能标准的发布实施,成为实施节能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新建项目节能评估等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在促进重点用能行业节能管理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加大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标准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节能标准的限制和引导作用。

   通过节能标准的系统培训,使4大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全面了解节能标准的内容和实施要点,消除节能标准实施的认知和技术障碍,提高节能标准执行能力,确保企业及时淘汰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

   二、节能标准培训工作主要内容

   (一)培训对象

   钢铁、有色、建材和化工4大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26项能耗限额标准及能效标准、能源基础标准等11项相关节能标准(详见附件)。

   (三)培训安排

   启动培训工作:2011年5月;

   第一阶段培训:2011年6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按照钢铁、有色、建材和化工4大重点用能行业分别开展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阶段培训:2011年7月至8月,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区重点用能行业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要求,自行组织本地区培训。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标准培训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节能监察执法机构、行业协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培训指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自愿参加的原则,创新实施机制,周密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按时保质完成各阶段任务。

   (二)各地要加强节能标准的施行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等政策,责令立即停产改造,改造无望或经改造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列入淘汰名单。

   (三)各地应适时开展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培训经验,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确保顺利完成节能标准培训工作目标。

   (四)2011年下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26项能耗限额标准及11项相关节能标准清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848366.files/n13809535.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湖州市物价局、湖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价格和区域合作交流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
3.研究制订全市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接轨上海的工作;
5.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6.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三)划出的职能
制定并实施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和指导全市信息产业及通信、有线、无线等行业,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共享工作。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和登记;对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进行初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熏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措施;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
(三)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投融资、计划、价格等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综合性经济政策的起草、审核和协调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上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不含外商直接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许可和上报外商投资、外债和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和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具体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紧急预案。
(八)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审核、制定、调整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调整省权限部门委托管理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验审制度。
(九)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十)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组织全市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和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第三产业。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发展规划,审批有关建设项目;负责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审批(或行政许可)及申报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地和林业、水利等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发展战略及政策建议,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全市区域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接轨上海、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市外政府驻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
(十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承担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上报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平衡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
协助委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委领导抓好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委机关纪检、监察等日常事务工作。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委内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本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法规工作,并对县区同系统的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化趋势,提出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管理企业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总规划师室)
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立项、衔接、评估和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鸦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综合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行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财政、税收、价格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拟订计划、投融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研究城乡和社会体制的改革;研究开发区、园区体制的改革。负责编撰《湖州年鉴》。
(五)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提出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政法、交通等项目的审批和核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除重点工程)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口径外资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的核准和上报。负责国家限额以下外商、国内投资、国外贷款基建项目进口免税确认申报工作;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承担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管理处(能源处、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组织指导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审核(或行政许可)火电、水电、核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项目的申报、审核。
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建议;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建设项目的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稽察建议,并对被稽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重点建设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铁路建设有关工作。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
衔接平衡农村经济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建设项目;安排政府性投资的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参与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创新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指导和协调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全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九)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信息产业规划处、市开发区(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参与企业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等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对提高国民经济素质起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参与组织协调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定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引导、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对全市信息化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申报工作。
承担市开发区(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经贸流通处(市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市场流通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定全市成品油市场发展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成品油仓储设施及加油站(点)建设项目;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现代物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实施。承担市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或行政许可)和申报社会发展事业建设项目,争取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市高校招生计划,制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二)区域合作处(市对口帮扶四川省贫困地区暨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接轨上海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上海世博”工作办公室)
研究拟订我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工程”及其他区域合作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合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服务市场主体开展区域合作和交流;负责全市合作交流系统的业务指导。
研究拟订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接轨上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负责与长三角各城市间的协调沟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性的重大接轨上海活动,指导、督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展接轨上海工作;负责我市参与、服务上海世博会的工作联系。
(十三)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全市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拟定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指导市场价格的监测、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及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实施商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有关商品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协调商品和服务价格争议。
(十四)收费监督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收费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上级价格部门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42名(含物价专项编制14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

 

正当程序的适用及其宪政意义

王胜宇


  一、正当程序的适用
  在国内外学者以及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保障方式的不同,将正当程序分为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也就是正当程序最初的涵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它的含义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庭审的权利,即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方法,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而实质性正当程序,依据大法官菲尔德的观点,指的就是每个美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中,包含一项受实质性正当程序保护的权利,即在对这项权利进行法律程序的规范和限制时,除非对所有人都一样,这项权利将不受到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对联邦和州政府部门立法权的一项宪法限制,即“对行使政府权力做什么加以限制”,“同法律的内容有关”,主要限制立法部门。它是指一项“不合理”的法律,即使是恰当地通过了,恰当地实施了,仍是违宪。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
  无论是程序性正当程序还是实质性正当程序,在具体适用时都有一定的基本要求。前面已经探讨过,最初的正当法律程序也就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自然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与自己有关的诉讼案件中担任法官;二是法官在制作裁判书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给予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充分陈述的机会。那么,程序性正当程序在早期自然也就遵循这两个基本要求。然而,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又提出两项新的自然公正原则:第一,无论处理争议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都有权了解作出裁决的理由;第二,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所提出的报告草案提出了公众质询,那么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在这之后美国的戈尔丁又提出了正当程序应具备的三大方面九项原则,即第一,中立性。包括(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第二,劝导性。包括:(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论证;(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提取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第三,解决。(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根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而在日本的谷口安平则认为程序公正的基本因素有:参与、可信、尊重和中立等等。
那么,根据这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对公民财产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则体现在各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1.在刑事程序上的适用。 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为确保被告人免受警察不当行为的侵害,免受检察官滥用权力行为的侵害,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并在此基础上解决被告人与国家之间发生的争议和冲突,美国法院采取了对抗制的形式。然而,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地位和对抗能力上是很难达到平等的,所以,正当法律程序就成为了刑事诉讼中维护被告人尊严、隐私、自由不受无理侵犯以及确保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和对抗能力上平等的重要手段。
  对此,许多美国学者都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所包含的程序内容视为正当程序的法律要求,它可以包括保证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一切规定:诸如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等。
  此外,非法逮捕,刑法条文的意义含糊不明、控告的罪名不明确、剥夺被告答辩自卫的机会,也被认为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在具体适用的情况中,审判前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审判后阶段的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不同程度的正当程序的保障。
  总之,在美国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正当法律程序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抗式的重要特色。
  2.在行政程序上的适用。 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在行政立法时,应明确规定非法或被禁止的行为,同时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但大部分场合行政机关将自己的规则和规章作为审查其行政职能的标准,因此,正当法律程序对行政机构行动的司法审查则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首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就是一项很好的保障。美国的《行政程序法》第四节就规定,制定规则的听取意见必须公布,以便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参加机会。这是因为,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能主要是针对个人制定规则并将其适用,而当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涉及到个人权利的影响时,正当程序就要提供必要的保护。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就是正当程序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体现。而且,宪法要求的听证是指公平的听证,在至少是当前一般水平公正的法庭之前举行。不仅必须有提供证据的机会,而且要知道反对方的主张和会见他们。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五条修正案不要求在每个可能的政府侵害个人利益的案件中都有一个审判式的听证。对于听证的形式,法院在不同的判例中又不同的解释。
  其次,正当程度在对行政机构裁决的事实方面的审查时,也采用了较低的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既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标准,也低于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该标准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必须使法官或陪审团确信其存在或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可能性,也即信其有的可能性大于信其无的可能性。这一较低的审查标准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给予了很大的范围和空间。
  最后,正当程序对行政程序的审查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就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的程序受正当程序审查的限度问题就存在分歧。但最高法院还是更倾向于对军事事项作有限审查,在涉及军事法庭或者战时法院是否对每一个申请人的主张都做了公平的考虑时,认为属于军事法院司法权之内的行为是不可审查的。
  3.在民事程序上的适用。正当程序权利的保障体现于民事程序中,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其主要体现如下: 
  ①陪审团制度 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普通法方面的诉讼,其争讼的价值超过20美元者,有享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凡经陪审团审理的事实,除非依照普通法的规定,不得在合众国的任何法院再加审理。”这一规定是联邦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最直接的宪法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据此规定:“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赋子当事人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或美国其他制定法赋予当事人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根据第七条修正案的规定,民事诉讼中适用陪审团审判的范围必须是依照普通法的诉讼请求。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陪审团审判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所平等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确定当事人是否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时,首先需要确定其诉讼请求是属于普通法还是属于衡平法,还要考虑两个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
  陪审团制度不仅体现了正当程序在民事程序中的保障,而且也集中体现了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即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的实质。
  ②管辖权问题 除陪审团制度以外,有关正当程序对“法院须对特定的财产或特定的当事人具有使其承担责任的权力”这一要求,管辖权问题也是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保障的重要方面。就这个要求,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符合“最低限度联系”,这是最高法院在20世纪40年代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所确立,并随之成为正当程序要求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最低限度联系要求也就是正当程序要求。在这里,最低限度联系是指被告有目的的针对法院所在地州实施了某种行为,在被告与所在地州无实际的最低限度联系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行使管辖权,就违背了正当程序要求。
  ③听审机会 听审机会也是正当程序要求保障的重要内容,应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基本部分。与美国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特征,使当事人需要在陪审团或法官面前提供证据、陈述理由、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对质和辩论以达到揭示事实、定纷止争的目标。各州的民事诉讼立法都明确给予被告答辩权、证据开示权、参加庭审权等以切实保障被告听审的机会。
  二、正当程序的宪政意义
  从正当程序在不同法律领域的适用之中,可以看出其重要的宪政意义:
  首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确立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原则,即不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在这一原则之下,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与之相应的公民权利就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有人说,美国的正当程序已经成为“各种人权的守护者”。因此,正当程序是实现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途径。
  其次,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法维持稳定性的保证,也是其宪政发展的途径和动力。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虽然只有两条条文,但是却增强了宪法的权威,尤其是在其司法适用中,不断的演绎,发展和完善,使得美国宪法在保证其基本条文不变的前提下,成为一部“活的宪法”。也就是说,美国宪法中旧的形式依然存在,而新的内容却在不断扩展。这对美国的宪政发展无疑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最后,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也是法治实现的保障。法治是静态的规范和动态的运作的有机结合。从静态的规范来说,法治所需的“良法”首先取决于正当的立法程序。从动态的运作来说,法治的“治”是法的运用与执行的程序问题。而法治的关键是治权,因此,正当的程序通过对政府行使权力时的制约,保障了法治的实现。正当程序不仅是建设法治的起点,也是法治运作的保障。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