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4】中劳薪字第31号 颁布时间:1964.01.21
陕西省劳动局、总工会: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劳工字第817号、陕工活【63】368号来文收悉.被精减退职了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过去被精减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被精减以前的连续工龄已按一般工龄处理的,可以改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