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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2:2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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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琼教中招〔200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中招办,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招生学校:

  为保证我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下称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检查、对照中招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规定,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在招生工作中,不得接受可能防碍中招工作公正进行的家长和招生学校的宴请、礼品、娱乐、各种不正当报酬。

  第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递条子,授意或强令招生学校违反规定录取考生;不得为考生出具假证明、违反规定建造档案、更改考生分数、阻挠考生报考志愿或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等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包分配专业招生指标的分配、机动指标使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热门专业招生指标的分配、机动指标使用,各类招生学校追加的招生计划,应经领导集体讨论,不得个人决定,市县(单位)中招办对所分配的各类学校的招生指标,特别是上述学校的招生指标,要如实公布,不得隐留或暗箱操作。

  第四条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中招办招生录取政策,不得擅自到考生毕业学校、市县教育(教科)局、中招办进行各种不符实际的招生宣传及各种作违法报酬、宴请等行为。录取前各市县(单位)要将所有报考志愿考生的档案送省中招办,录取期间市县(单位)中招办和招生学校不得私自交接考生档案。

  第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制度和标准。市县(单位)、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凡中招工作所需的各种购物、表格资料印刷、会议的住宿、用餐、场地等价格的确定,必须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住房、用餐每天实际数及结帐也必须由三人以上共同签名和进行;各种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名方可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招生工作人员,包括省、市县(单位)中招办全体工作人员、省内外招生学校招生工作人员。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保证医疗用药、防止流弊,现将精神药品生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将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公布于后(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确定,并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的精神,对于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程序规定如下:
1.每年10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地区的医疗需要,提出下1年度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需要量,经当地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2.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精神药品需要量,并根据汇总量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1年度的精神药品原料及其第一类制剂的生产计划,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审核后,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会同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原料计划共同研究商定后下达。
三、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制剂的生产单位需于当年的七月底及下一年的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半年及全年的精神药品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分别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
以上,请转知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精神药品生产单位及品种名称(略)



1989年9月25日
销售商广告欺诈,消费者能否行使撤销和索赔权?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 罗春生 曾宪清

  [案情]:胡某一直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家庭轿车,2003年9月下旬,胡某看到长城汽车公司在当地知名的晚报上发布的汽车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某款家庭轿车从2003年10月1日为迎接国庆,降价销售,原价103600元,现价99900元,正欲购买家庭轿车的胡某看后颇为心动,遂到长城汽车公司办事处进行洽谈,2003年10月6日胡某以99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该款的家庭轿车。后胡某从朋友处无意中了解到,早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其所购的该款家庭轿车在同一知名晚报中所作广告中的售价就是99900元,胡某遂以销售商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广告欺诈,向该长城汽车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公司负责人以广告不存在欺诈,系胡某误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胡某遂于2004年1月底将长城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由长城汽车公司赔偿该家庭轿车一倍的损失99900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长城汽车公司存在利用广告进行价格欺诈没有异议,但对胡某能否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由长城汽车公司赔偿壹倍的价格损失,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悉真情权”,利用欺诈性的价格广告,使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的真实价格的知情权遭到损害,因此销售商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胡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以价格欺诈的广告宣传,使原告胡某基于对被告的特殊信赖而订立了购买家庭轿车的合同,所以被告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故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在得知被告的欺诈为后,原告提出撤销合同并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偿的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中观点,本案被告长城汽车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如下:1、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所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这些义务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方面:(1)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首要条件和前提,如果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基于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将要遭受损失,这种损失的发生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2)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存在。其实质上是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这里所谓“过失”,其实应该是“过错”之意。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得以成立,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所以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3)损失的存在。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的过失行为给缔约他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表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因果关系。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相当的联系,即缔约他方的损失是缔约过错行为造成的。 2、本案中被告长城汽车公司所做的广告内容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对被告应具有约束力。原告胡某购买了被告的家庭轿车则应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而双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被告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所订立的合同。所以原告胡某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由被告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胡某提出的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