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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1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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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1〕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加强安全监察监管,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着力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开创“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3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紧紧抓住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有效推动各项工作。

1.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健全完善一整套机制和制度,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领会好、执行好国务院《通知》精神。

2.加大执行落实力度。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煤矿领导现场带班、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等重要制度的落实。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专项调研督导活动,通过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具体做法、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建议,务必把国务院《通知》的每一条要求都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强化安全监察监管,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深入开展

紧紧围绕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扎实推进“打非治违”。

4.明确“打非”重点。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多发地区、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实施准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5.强化“打非”责任。推进地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打非”工作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6.规范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违规违章现象。

三、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8.突出预防为主。以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把能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提升矿井防治技术水平。

9.强力推进抽采达标。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出台《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组织各地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和专项监察,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等制度,督促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严格落实瓦斯应抽尽抽、不抽不采的要求,对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10.强化瓦斯防治基础工作。修订《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从基础入手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加快瓦斯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推进煤矿建设瓦斯防治工作体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

11.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三严格、三加强”,即: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有效防范事故。

12.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认真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组织落实好国债补助资金支持的煤矿瓦斯防治和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加强协调、推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发电上网加价、利用补贴政策等落实到位。

四、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安全许可,扎实推进工作。

13.规范企业兼并重组。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提高水平,防范事故。

14.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新建、在建和整合技改矿井,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技术防治水平等因素,科学进行规划设计和安全评价;经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其他灾害严重的矿井,要下决心停产整顿,有序退出。

15.加强检查执法。督促各地认真落实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相关矿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严格执法,对那些借整合或技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之实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基层基础管理

遵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进小煤矿机械化,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6.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以“三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选树典型,总结经验,适时命名表彰一批示范企业。同时,对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限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7.扎实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研究出台《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暂定名),督促指导企业研究编制建设规划和管理标准,切实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认真抓好“五落实”。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掀起一个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新热潮。

18.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把企业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煤矿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要严肃问责。

19.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并实施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并要实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20.大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按照4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制定发展规划,推进组织实施。

2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督促企业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煤矿职工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依法依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落实地方煤矿监管部门对中央企业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执行和落实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召开交流分析会议;开展督导调研,指导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3.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六、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积极建立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切实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24.加快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实现分期建设的目标;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5.推进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宣传好、贯彻好、应用好《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加强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26.大力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预警和防治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产学研科技攻关,在大力推广煤矿新技术、新装备的同时,及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

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7.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查处事故。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层次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提高事故调查质量;更加注重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更加注重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并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公开曝光到位;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并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28.以更加严格的要求追究责任。做到“四个加大”,即: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突出预防,厉行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和“打非治违”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29.以更加严厉的手段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加大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背后腐败行为的追查和惩处力度,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30.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列入“三项监察”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八、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31.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于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强化监督,廉洁从政。

33.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效率效能;关心爱护基层执法人员,不断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下列幼儿园、幼儿班及特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一)地方财政拔款,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
(三)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村举办的集体性质的幼儿园;
(四)学校举办的自负盈亏性质的幼儿班;
(五)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与当地居民人口状况相适应。
各县(市)、区及乡(镇)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包括幼儿园设置布局方案。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原则,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七条 市教育委员会是幼儿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幼儿教育、保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拟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编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三)负责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建立督导和评估制度;
(四)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五)办好示范性幼儿园;
(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城建、编制等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对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全园的工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幼教事业,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幼师)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四)有一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房舍与设备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新建、扩建居民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计划、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安排落实幼儿园建设投资。
旧区改造和小区综合开发设立幼儿园的,需按规划留有幼儿园的场地。
第十三条 建设大型的工矿企业,建设单位应同时配建或扩建幼儿园园舍。
因建设需拆迁或占用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负责复建和补偿(个体幼儿园按市有关动迁安置的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修建,做到与保育和教育的要求相适应。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寝室、保健室、隔离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并配有玩(学)具、教具;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和床;有就餐设备和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的设备应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九条 在城市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要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卫生部门检查合格,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登记注册,发放《办园证书》。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民所有制幼儿园的,应首先报计划、编制等有关部门审批。个人办园的,还须持《办园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举办的暂不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可予缓期注册,并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停止办园。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幼儿创造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与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幼儿:
(一)坚持对幼儿进行正面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采用启发诱导等方法,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
(三)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
(四)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五)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的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上列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职责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克服小学化和成人化倾向。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编班,严格控制班额。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设健全卫生保健制度、饮食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入园儿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并应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育具。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幼儿园的设置者和园长、教师等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幼儿园的设置者和园长、教师等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和隔离消毒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自行筹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的标准及经费使用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查、监督。
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统一票据。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等。
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包括校带学前班、各种特长班)每年用于改善办园条件的经费不得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五条 个体幼儿园每月要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缴纳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三的管理费,市、县(市)、区或街道、乡(镇)的主管部门各提取三分之一。
管理费用于个体幼儿园的培训和奖励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的经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和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办园规定,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
(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或虚报幼儿人数、弄虚作假的;
(五)个体幼儿园不按期缴纳或拒不缴纳管理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五十至五百元的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违反有关规定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如给幼儿园造成损失或造成幼儿、教师等伤害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1日
职工持股公司制的经济学分析

彭琰

传统国有企业在制度上的缺陷较集中地体现在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形态,即国家所有,因而,企业全部责任的承担者亦是国家。在这里,虽然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的范畴内得到了分离,然而,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及职工与企业的财产权毫无关系,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无论多么天才的经营家只要坐在国有企业老总的位置上,企业的经营好坏皆与已无关了,经营不好也不失"企业家"的赞誉。在这里,企业的全部资源都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配置,相反使其得到了极大的浪费。这就是财产经济理论所倡导的,财产权的意义就在于使用某种资源时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率并由此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的真谛所在。


第一、 国家投资的目的在于能运作更大的资本,并使其效益最大化

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评估核定的国企的财产所有权绝大比例是国家所有,有的全部资产都为国家所有,在股权体现形式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绝大多数的国企股权结构中,没有归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的法人股。从投资的渊源看,国企的全部投资都是国家,股份制后,其股权形态也是单一化的,没有形成有助于效率提高的、多种形态的、合理的股权结构。因而,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并且毫不削弱占绝大控股地位的国家股东权利的行使,相反,因为有了职工群体这个小股东,使得国家这个大股东对小股东有了相对的控制权,国家这个控股股东在运作大于其自身资本的有社会资本在内的资本总和。因而,使得国家大股东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使国家投入的资本的运作效益达到最大化。这是由公司制的"一股一票制"的法律特征所决定的。这种科学合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是现代企业的制度优势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前提。

第二、 多元化股权结构使各方的行为趋于均衡

均衡,是指每一方为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在公司的经营中,各方股东及公司作为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只有在其最大目标一致,从而保持长久的启发的相互作用的均衡状况时,其各方的最大目标才能实现。

我国国企的职工对企业从未享有过财产权利,从来都是被动地行为和不行为,从来都是将到点上班、到点下班作为其工作的准则。在这里,企业的各方主体没有共同的目标,也就没有相互作用的前提。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人的资源得到了最大的排斥和浪费。因而,国企效率、效益低下,无竞争力正是这一状态的逻辑结果。职工群体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在法律上就明确了职工作为主人的地位,也同时明确了职工为公司的发展而锐意进取和工作的法律责任。在这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职工群体股东形成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在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相互作用中,使其共同目标──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

第三、 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度符合现代企业制式

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和上市额度所限,国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若没有职工团体这一股东的参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仍是单一的,不够合理和丰富,因而,无条件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亦没有责任严格履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学合理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条件。

第四、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具有动态调整的自身要求

经济学家菲利普.克莱因指出:"现代经济同大多数人为的制度一样必须从动态上观察。一切面向市场的经济制度,都必须从技术、资源、社会目标和期望都在不断变化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评价。"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因而,市场的日益变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馈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上,致使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面对市场是呆滞的。

多元所有制形态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处于不断合理和完善的动态状态。未上市公司内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有自身调整以趋科学合理化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资本社会化、证券流动化所决定。

第五、 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责任的严格履行

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职工群体,同其他发起人股东一样,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内部股东的义务。但作为外部股东──股票的持有者则不承担此义务。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的企业若经营亏损,与任何职工,包括总经理均没有切身利益的关系,也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职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财产损失,致使全体职工同其他股东一样,在公司经营中,极力地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因而,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进入竞争状态的市场,能够理解到权利与义务同比例共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