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0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已经2009年10月9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有利于发挥行政奖励表彰的激励、引导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维护和增强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权威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政奖励表彰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和《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赣府厅发〔2009〕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奖励表彰,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成立新余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奖励表彰项目、范围、周期、标准、名额、比例等设定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行政奖励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其主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奖励表彰项目和种类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应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作用,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按照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置、确保质量的原则,在下列事项中设立:



㈠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省内外、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的事项;



㈢与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的事项;



㈣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奖励表彰项目和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



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种类包括:嘉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三章 奖励表彰条件和比例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应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并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下列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行政奖励表彰:



㈠致力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㈡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或重大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㈢在全国性的评比、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㈣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特定情况下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㈤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根据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确定行政奖励表彰的等级:



㈠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㈢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前款所指的同一事迹只奖励表彰一次。但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的,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报请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名额数量,按“少而精”的原则分别予以确定:



㈠集体记功:二等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1%,三等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2%;



㈡个人记功:二等功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4‰,三等功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



㈢嘉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参照前两项规定视情况从严掌握。



前款规定的奖励表彰,每次记功和嘉奖集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次记功和嘉奖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加行政奖励表彰名额的,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受行政奖励表彰的人员中,科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15%。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确需奖励表彰的,事前需经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经费



第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精神奖励表彰为主、物质奖励表彰为辅,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给予嘉奖(先进集体)或记功,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品)。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个人,给予嘉奖(先进个人)或记功,并颁发奖励表彰证书和奖金(奖品)。奖牌和奖励表彰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奖金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奖金标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奖金标准,安排行政奖励表彰经费并负责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励表彰的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㈠每年2月底前,拟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行政奖励表彰的名称、依据、周期及理由,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行政奖励表彰的形式,行政奖励表彰的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



㈡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被确定为常设奖励表彰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行政奖励表彰工作1个月前将奖励表彰方案书面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非常设奖励表彰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㈠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行政奖励表彰工作1个月之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行政奖励表彰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行政奖励表彰的形式,行政奖励表彰的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获得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㈡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可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按“一事一报”及时提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立项申请,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



以市政府各部门(含协会、团体)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只能冠以单位或系统名称,不得直冠“新余市”名称。



第十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应依据行政奖励表彰的条件,按照下列程序,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层层遴选,逐级审核上报审批行政奖励表彰对象:



㈠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



㈡主办单位在评选范围内公布评选条件、行政奖励表彰的种类、评选名额、评选时间等事项;



㈢民主推荐候选对象;



㈣主办单位根据候选对象的事迹、贡献和影响,提出行政奖励表彰对象和行政奖励表彰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



㈤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办单位报送的行政奖励表彰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㈦需要由市政府做出行政奖励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决定稿,送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办文规定办理;



㈧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新余市行政奖励表彰审批表》,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填写,加盖“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及其先进事迹应在公共媒体上宣传。需召开行政奖励表彰大会的,由主办单位承办。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行政奖励表彰:



㈠申报行政奖励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行政奖励表彰的;



㈡严重违反行政奖励表彰程序规定的;



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奖励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表彰,由主办单位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撤销行政奖励表彰后,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和奖金,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每五年一次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仍按《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赣府发〔2003〕25号)和《新余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余府发〔2005〕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对科学技术、专利、招商引资、推进“十百千亿工程”、冲刺“工业1500亿”等进行的奖励,市政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纺织工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纺织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纺织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纺织工业快速发展,形成了从上游纤维原料加工到服装、家用、产业用终端产品制造不断完善的产业体系。生产持续较快增长,产品出口大幅增加,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对就业和惠农的贡献突出。2007年,纺织工业实现工业增加值8126亿元,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6.9%,占全国GDP的3.3%。纺织工业约30%的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国际市场占有率连续十余年位居全球首位;2007年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1756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2.3倍,年均增长18.7%,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4%,占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30%。产品应用范围已扩大到航空、航天、水利、农业、交通、医疗等众多领域。全行业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其中80%为农民工;消化农业提供的棉、毛、麻、丝天然纤维近1000万吨,惠及1亿农民。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纺织服装生产大国。但是,纺织工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薄弱,高技术、功能性纤维和复合材料开发滞后,高性能纺织机械装备主要依靠进口;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纺织工业能力的80%集中在沿海地区,出口市场近50%集中在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形成多元化格局;节能减排任务艰巨,纺织工业能耗、水耗、废水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总能耗、总水耗、总废水排放量的4.3%、8.5%和10%;产能规模盲目扩张,部分行业产能过剩。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纺织工业造成严重影响,市场供求失衡,企业经营困难、亏损增加,吸纳就业人数下降,我国纺织工业陷入多年未见的困境。

  应该看到,我国纺织工业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比较优势,国内市场需求还有很大潜力,纺织工业发展仍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国内外市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促进纺织工业持续健康运行,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稳定纺织工业国际市场份额,扩大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加强纺织工业就业惠农的支撑地位,推进我国纺织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拓国际市场与扩大内需相结合。统筹兼顾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采取综合措施,在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出口份额基本稳定的同时,努力培育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坚持扶持骨干企业与带动中小企业相结合。发挥骨干优势企业在产业调整和振兴中的带动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危机,增强具有良好业绩和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抓住对行业科技进步带动明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步伐,推动棉纺、印染、化纤、针织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加强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保持行业稳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规划目标。

  2009~2011年,纺织工业生产保持平稳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品种质量有明显提高,产业布局趋于合理,自主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落后产能逐步退出,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转变迈出实质性步伐。

  1.总量保持稳定增长。到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2000亿元,年均增长10%;出口总额2400亿美元,年均增长8%。

  2.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纤维加工量过快增长的态势得到明显控制。服装、家用、产业用三大终端产品纤维消耗比例调整至49:32:19;中西部纺织工业产值所占比重提高到20%左右。培育100家左右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提高到20%。

  3.科技支撑力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及应用取得显著进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纺织技术装备比重提高到50%左右,新产品产值率不断提高,全行业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0%。

  4.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全行业实现单位增加值能耗年均降低5%、水耗年均降低7%、废水排放量年均降低7%。

  5.淘汰落后取得实质性进展。到2011年,淘汰75亿米高能耗、高水耗、技术水平低的印染能力,淘汰230万吨化纤落后产能,加速淘汰棉纺、毛纺落后产能。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国内外市场。

  1.稳定和开拓出口市场。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实施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稳定纺织品国际市场份额。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培育新的增长点;鼓励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在具有相对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鼓励企业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下大力气打造国际知名品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销售、研发、生产各个环节的优化配置,提高我国纺织工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2.促进国内纺织品服装消费。引导纺织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优化和创新商业模式,加强营销网络建设,减少流通环节;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
  3.扩大国内产业用纺织品的应用。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通过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促进产业用纺织品在水利、交通、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领域的应用。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推进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和应用。加速实现高性能碳纤维、芳纶、聚苯硫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新型聚酯等高新技术纤维和复合材料的产业化,总产量由目前的7万吨提高到14万吨。充分利用农产品、农作物废弃物和竹、速生林等资源,实现可降解、可再生生物质纤维及综合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溶剂法纤维素纤维实现万吨级产业化,生物法生产多元醇实现千吨级产业化,生物质纤维素纤维比例由目前的6.3%提高到8%。

  2.加快产业用纺织品的开发应用。加快推进产业用纺织品新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满足水利、交通、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新领域的需求。重点发展以宽幅高强工艺技术为主的土工格栅、土工布、防水卷材等多功能复合材料,高端土工布材料国内市场占有率由20%提高到50%;加快推进针刺、水刺、纺粘等先进工艺和高性能纤维在环保过滤用纺织材料生产上的应用,新材料比重由20%提高到50%;支持多功能篷盖材料、膜结构材料等轻量化特殊装饰用纺织材料的开发应用;支持采用高性能纤维开发风力发电机叶片、航空和航天器预制件等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年产量达到5000万平方米;开发节水灌溉、储水材料和缓释包装材料等农用纺织材料;加快手术衣、隔离服、仿生器官等医用纺织材料及制品的开发和应用;推广纺粘、熔喷、水刺及其复合非织造工艺技术,突破“三抗”(抗微生物、抗血液、抗酒精)手术衣、隔离服等科技攻关项目的产业化难题。

  3.提高纺织装备自主化水平。通过加强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国际先进技术,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纺织机械技术的重大突破,加快纺织机械技术装备自主化。国产纺织机械市场占有率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一是提高传统纺织关键整机的技术水平;二是加快产业用纺织品机械开发和产业化;三是加强高效、连续、短流程等节能减排染整设备和能源、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四是以提高专用基础件、配套件可靠性为切入点,加大纺织机械专用基础件、配套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力度。

  4.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尽快制定碳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生态纺织品、功能性纺织品和新型成套装备的产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航空、航天、水利、农业、交通、建筑、新能源、环保和医疗等领域产业用纺织品的标准和使用规范;修订和完善纺织工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三)加快实施技术改造。

  以技术改造为抓手,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纺织行业生产效率,改善产品结构,增强市场有效供给能力。

  1.纺纱织造行业。推行原料精细化、仪器化检测,提高企业电子配棉能力;推广高档精梳纱线、多种纤维混纺纱线和差别化、功能化化纤混纺、交织针织、机织面料的生产工艺;加大高支毛精纺面料、半精纺面料以及真丝、麻类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力度;大力提高无卷、无接头纱、无梭布、精梳纱产品的比重,形成一批品牌效应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优质产品,进一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2.印染行业。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生物技术为手段,推广高效短流程、无水或少水印染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控制水平。重点解决印染行业自动化程度低、能耗和水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增加新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0%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35%以上;新型纤维面料、功能整理产品等高档产品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左右。

  3.化纤行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化纤工艺、装备及生产控制水平,实现聚酯、涤纶、粘胶、锦纶、腈纶等产品柔性化、多样化、高效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多功能、差别化纤维的研发和纺织产品一条龙的应用开发,化纤差别化率由目前的36%提高到50%左右。

  (四)淘汰落后产能。

  进一步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力度。棉纺行业重点淘汰建国前生产的以及所有“1”字头纺纱和织造设备,A512型、A513型系列细纱机;毛纺行业重点淘汰B250型毛精纺机、H212型毛织机等落后设备;印染行业重点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落后型号的平网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短环烘燥定型机及其他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化纤行业重点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湿法氨纶生产工艺,限制使用2万吨/年以下粘胶生产线、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腈纶和氨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mm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装置及间歇法聚合聚酯生产工艺设备。

  (五)优化区域布局。

  东部沿海纺织工业发达地区充分利用技术、资金、研发、品牌、营销渠道的优势,跟踪国际最新技术和产品,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行业和产品。鼓励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纺织服装加工基地,形成东中西部优势互补的区域布局,严防低水平产能的转移和扩张。加强内地与新疆的合作,建设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支持大企业集团将其产业链的一端移入新疆发展,构建跨区域上下游紧密联系、协同发展的产业链,把新疆建成依托内地面向中亚乃至欧洲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加工基地和区域性国际商贸中心。

  继续推进和深化“东桑西移”。重点巩固提高现有200个中西部地区蚕桑生产基地,推广规模化、标准化种桑养蚕模式;延伸中西部地区缫丝、织绸产业链,提高企业加工水平。在全国发展50家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的丝绸企业。

  (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纺织重点行业和企业运行情况、质量等跟踪监测制度,加强产业信息平台与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出口纺织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服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安全通报、退货核查等应急处理系统;建设30个面向中小企业、功能完善、服务能力较强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产品设计开发、社会责任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加快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升实验室和装备水平,完善检测标准和手段。大力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重点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等。

  (七)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实施自主品牌建设工程,培育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知名品牌,提高纺织服装自有品牌出口比重10个百分点,提升我国纺织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以服装、家用等终端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为突破口,选择100家左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品牌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水平,建设和完善设计创意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品牌推广中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加强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品牌企业的市场控制力。
  鼓励和引导品牌企业“走出去”,通过收购、入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品牌收购、设立境外合作区、设置销售网络等,建立为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供信息、政策、贸易等服务的咨询机构。建立和推行生态纺织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与主要贸易伙伴间的多层面交流与合作,建立检测、认证结果的互认机制。

  (八)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纺织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抓住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机遇,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升企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加强企业自律,强化质量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投入,增强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能力和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把握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努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使产品开发、品牌培育与市场紧密结合;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强节能管理和成本管理;优势企业可利用自身规模、技术和品牌优势,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员工培训,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企业。

  四、政策措施及保障条件

  (一)继续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认真落实提高部分轻纺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为保护棉农、蚕农利益,通过增加中央储备或其他办法,加大棉花、厂丝收购力度。

  (三)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及应用、产业用纺织品开发应用、新型纺织装备自主化,支持纺纱织造、印染、化纤等行业的技术改造,以及自主品牌建设等。

  (四)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优化商业环境,扩大营销网络,减少流通费用,制定加快推进我国服装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名品进名店、名牌产品下乡,扩大纺织品服装消费;营造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推进异地质检互认制度,减少重复检测;制定和完善产业用纺织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鼓励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土工布材料、过滤用纺织材料、装饰装修用纺织品、高性能增强复合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

  (五)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纺织服装行业优势骨干企业对困难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在流动资金、债务核定、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六)加大对纺织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纺织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展期;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放宽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和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纺织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

  (七)减轻纺织企业负担。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地方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应适当向纺织企业倾斜。加快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八)加大对中小纺织企业扶持力度。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等向纺织企业适当倾斜,支持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环保、检测、信息等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纺织企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加大对纺织应用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并完善印染、粘胶行业准入条件,指导行业规范发展;调整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目录,研究完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保障措施;环保、土地、信贷等相关政策要与产业政策相互配合,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研究制定产业转移指导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设在境内,以企业在岸资产进行担保并落实抵押担保条件。
  (十)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及时反映行业情况、问题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办好科技开发贷款业务,加强贷款管理工作,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使科技信贷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的贷款。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内容包括技术开发贷款、火炬计划贷款、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科研贷款、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
第三条 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信贷基本原则前提下,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在选项上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保证贷款的流动、安全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对象是国营和集体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经济实体。
第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条件:
一、借款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生产、经营和开发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
二、科技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科技成果要成熟,要有样品样机;具备承担贷款项目的经济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还贷能力。
四、借款单位必须筹足项目总投资20%以上(含20%)的自有资金并专户存储。立项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先用自有资金,后用贷款。
五、要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单位作担保或用借款单位有权支配并参加保险的财产作抵押。
六、借款单位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按要求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和开发;科技成果移植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含工业性试验和小批量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以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科技开发贷款不能用于基建、技改和基础研究。
第七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软件技术、样品样机、检测手段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试验费、工装实验费等。

第三章 贷款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参考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借款计划,安排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规模。每年初由总行分别按科技开发贷款的不同类别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贷款计划,分行负责计划的实施。
每年年初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当年科技开发贷款收回计划核批收回再贷指标计划控制额度并下达至分行,控制额度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九条 中央专项立项与审批程序是: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经其开户银行签署推荐意见的书面立项申请(中央专项项目贷款金额起点为50万元),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通过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需报给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专项项目由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和总行共同审定。
中央专项贷款计划由总行下达至分行,项目计划由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并抄送分行。
地方切块指标由总行提出分配方案,参考科技主管部门意见,按类别下达,具体项目由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落实。

第四章 项目的评估与审查
第十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要进行评估,其评估工作由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负责,重大项目由分行直接组织评估。项目评估的重点是技术评估和经济、财务及市场评估。所有评估工作的原则、要求等按《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确属不需评估的项目,贷款前银行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凭已获批准的立项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开户银行接到借款单位的申请后,要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立项与批复的合法性审查,项目评估结论性意见审查和文件资料完整性审查等贷前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开户银行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次性发放,专户存储,监督支付;也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各阶段的实际用款需要逐笔核贷。
第十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经总行批准可延至五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开户银行按季计收。
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主要还款资金来源:
一、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
二、技术成果转让的纯收入及新产品减免税收入。
三、企业各项专用基金。
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五、借款单位抵押财产的变价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科技开发贷款一般采用经济担保方式。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采取抵押贷款形式,办理抵押贷款需经法律部门进行公证。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由经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归还。抵押贷款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以抵押物变卖处理后的款项偿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违反计划和合同的,银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罚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原有贷款等信贷制裁。贷款逾期,借款单位要及时向开户银行报告情况和原因,经银行审查确认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可展期一次,不加收罚息;展期贷款要取得项目保证人的认可;对不及时报告或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要加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实行专项管理,指标当年有效,不准跨年使用。总行按年度考核分行贷款指标使用情况。
中央专项属于建议性项目,非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要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查与评估,按贷款条件发放贷款。
收回再贷指标不受类别限制,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类别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要按银行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贷款发放后,银行对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要经常跟踪检查,做好检查与分析工作,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项目完成后,开户银行要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并将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档案。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本着适用、完整、保密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制度。项目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贷前调查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借款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验收结论、还款情况及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法律公证等文件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各分行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总行一九八六年下发的《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二: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为了搞好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评估,是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及贷款偿还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工作的总称。其目的和意义是:通过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使用效益。项目评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项目评估根据各类别项目特点而定,其内容包括:企业和项目概况;技术评估与相关条件;经济与财务评估;总评估。
第三条 项目评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立项的其他材料和文件。银行椐以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章 企业(单位)和项目概况
第四条 企业概况审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单位)性质、归属行业及其发展过程;厂址、占地面积与自然环境。
二、企业(单位)现有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及供、产、销状状,主要经营范围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国拨流动资金,企业流动基金、银行贷款及其他债权债务情况等。经济效益状况如何。
四、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素质,主要领导对开发项目的重视程度,技术力量及开发能力。
第五条 项目概况审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性质、基本内容、目的及意义;项目开发基本纲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措施。
二、立项依据与立项经过(审查和批复过程),立项依据从企业、行业、国家和社会几个不同角度分析评价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开发的方向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三、项目产品水平的认定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对比评价。技术、产品特点评价,近期能实现的技术经济目标的可能性。
四、项目投资总额,其中企业自筹、拨款、银行贷款所占比重,自筹和拨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相关条件
第六条 银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技术论证部分进行评估,以进一步论证科技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行处,可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七条 技术评估是对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评估。即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是否适用,是否答合有关的技术要求,是否经过小试、中试、样机鉴定,企业实施技术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引进的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消化吸收并投入生产。
在确定技术可行的基础上,考察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要求项目达到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的最佳组合。
第八条 分析所开发的技术或产品转化为生产力的可能性及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预防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 技术评估的相关条件:
一、项目实施的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设备选型、工人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熟练程度。
二、原材料和主要辅助材料消耗量及其供应,价格因素对原材料供应的影响,能原消耗定额的分析与评估。
三、技术寿命周期与市场变化趋势,技术实施方案比较与选择;环境保护与三废治理落实措施。
四、项目技术合作方式及合同(协议)是否严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 经济与财务评估
第十条 从经济效益和财务的角度剖析项目所提供的收益,它是银行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
经济和财务评估必须坚持经济合理性和按期偿还的原则,做到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分析审核项目投资内容是否合理,预测项目的投资成本和项目投产与达产的产品成本,进而测算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和新增利润。出口创汇的产品,要在考虑国际市场的变化、汇率及利率变动的情况后,测算销售收入,换汇成本、盈利状况及还贷保证。
第十二条 经济和财务评估主要指标有:盈亏平衡状况,内部收益、项目产值、利税总额、投资利润率、创汇节汇能力,贷款偿还能力和偿还期及还款资金来源等。同时也要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即为社会节约能源、资源、材料和资金和情况,对改善社会公益,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三条 分析的预测与实现项目计划经济效益有关的产品市场需求量,项目投资后社会总供应量和总需求量;国内同行业主要生产厂家的实力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国家政策对产品开发生产的影响(如进口、价格的影响),产品销售渠道落实情况。对出口产品或可替代进口产品要进一步分析国际市场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经济评估一般采用静态分析法;必要时应采取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总评估
第十五条 通过对科技项目的分析与评估,对整个项目作出综合的、全面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确定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 对确定给予贷款支持或部分给予贷款的项目,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