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2:2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放心,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有保障。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的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有的甚至逃避检验监管,致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外市场,授人以柄。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产品质量出问题,不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企业信誉,而且影响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二)坚持从源头抓质量。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依法依规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要建立严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农产品,要着重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对工业品,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要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坚决退市和召回。
  (三)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四)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要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要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
  (五)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要把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对达不到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改造。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同时,鼓励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
  (六)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所有企业都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要运用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知名品牌,让“中国制造”真正成为优质产品的标志。
  三、强化基础,加快标准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订修订快速应急机制,完善国家标准,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要抓好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尽快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以各监管部门一线为重点的装备建设,配备一批先进设备,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加强对外工作,妥善应对贸易保护和歧视
  (九)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之名,行贸易保护和歧视之实的行为。有关部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及时澄清事实,正面回应,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对口部门的对话与磋商,积极开展同国外相关产业协会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尊重国际规则,消除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分歧。加强与出口目的地国政府,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信息通报;充分利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等多种渠道,广泛沟通,扩大交流,增进理解,争取支持。
  五、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一)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六、全面加强舆论信息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树立中国产品的良好形象。尽快起草和发布《中国食品安全白皮书》,实事求是地全面介绍中国政府和广大企业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各类媒体到名优企业和检验机构采访,更多地了解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主流面,形成积极的舆论声势。
  (十三)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抓紧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会商制度,定期联合发布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
  (十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曝光,推动改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七、以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为重点,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十五)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堵塞漏洞,严密监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快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修订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
  (十六)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十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发布质量竞争力指数,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和信誉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诚信档案。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领导,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十八)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九)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地方、各有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管好本行政区和本行业的产品。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国 务 院
                            二○○七年八月五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充实我国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
识产权内涵,现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完善我国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等各项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知
识产权内涵,正确处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促进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保证。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
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刻变
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
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
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
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2.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
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强
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
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并通过
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
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
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
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
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
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
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
位用于取得外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
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论文发表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的重要
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
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
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
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
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
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照“试点先
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
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
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
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
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
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
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
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
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
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
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
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
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知识产权保
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
、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2.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
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维护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为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就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依法维护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人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
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
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切实保护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内在需求,也是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科技等领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竞争。要切实履行我国加入和缔结的国际科技合作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国际科技
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要坚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妥善处理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对外科技合作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外国投资者、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要指导我国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在合作研究开发、合
办研究开发机构、人才与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学术会议、科技展览、技术贸易等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中,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与分享及保护等做出合理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帮助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
争,并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000年12月13日
见义勇为大学生溺水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郭英儒


  在湖北三位大学生勇救落水少年的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伟大,也看到了一些灵魂的丑恶,这样一件事中出现的各个角色,我觉得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去思考下他们的位置。



  牵尸要价者



  虽然我们从那张让人震惊愤怒的图片中,已经找不出一点人味的痕迹,可是在法律上我们还是要把那个老家伙当作人来看,否则就无法找到处罚他的依据。



  在此案中,针对从事尸体打捞的这群人,是网上骂声最为激烈的目标。也正是他们在用这种非人性的手段,在挑战着传统道德和人们的承受底线。那他们是到底触犯了何罪?可以列入讨论范围的应该有侮辱尸体罪、“见死不救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认为首先不是侮辱尸体罪,虽然从图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老家伙手牵连着尸体的绳子,大学生的遗体在水中半浸泡,确实是对遗体的不尊重,但是老家伙没有以伤害侵犯尸体的方式来刺激死者亲友的目的,他的目的很明显,只是要钱,在他眼里,尸体仅仅是用来交换的商品。他没有侮辱尸体的意思,虽然客观上有一定的侮辱行为。侮辱尸体罪的主观要件必须表现为故意,对于因其他违法目的而过失造成的侮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见死不救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这一罪名,而且根据新闻报道,似乎在大学生落水时,牵尸要价者并不在现场,而是另外几艘渔船。他们到达现场时,基本上三位大学生已经去了。即使有这一罪名,那么面对尸体的时候,也无法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牵尸要价者,以打捞尸体相威胁,为的是达到收取非法的畸高的打捞费用,侵犯的是对财物的所有权,并危害了死者亲友的情感权益。死者亲友出于对无奈和恐惧,不得不交出数额巨大的金钱。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虽然都有威胁的成分,也十分相似,但是两者的威胁是不同的。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物品、名誉等。本案中,虽然在当场取得了一部分财物,但是更多的是在事后取得,且以尸体相威胁,尸体属于物品,因而应当属于敲诈勒索,而不应当是抢劫。



  而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但是这里该罪中强迫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商品或服务,只是交易的方式非法,违反了交易的自愿性。打捞尸体,我认为不合法,这本身应当属于公益业务,是政府理应承担起来的责任,就像救火,如果消防队怎么能民营呢?所以,基于不合法的业务,而谈强迫交易,我觉得是不恰当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牵尸要价者,已经成立了荆州市长江水上打捞有限公司,并垄断了这一业务。根据新闻中当地渔民的说法,他们很多时候是不敢去救或打捞的,因为会受到打捞公司的威胁甚至殴打。而且以网上猜测和传闻来看,这个打捞公司,已经具备了暴力性、敛财性、腐蚀性的特征,只是需要进一步证实。而且在抢救的过程中,消防、海事、公安都曾到场,却未采取措施营救或打捞,甚至有民警曾劝师生去寻求打捞公司的帮助。这些都有黑社会性质案件的特征影子。应当进一步调查,或可从根本寻找到造成本案的根源问题。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对于参与打捞的一般渔民,他们是受雇于打捞公司,根据司法解释,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过路渔船


  网上最初的版本是将这些渔船与后来的打捞船混淆,后来根据最新新闻报道,可以知道,这些是普通渔船路过出事地点。而且渔船上的渔家也表示,当时其采取了营救措施,因客观原因无法救上三位小英雄。参与救援的冬泳队,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果这些渔船没有采取措施,而是冷漠离去或旁观,是否构成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