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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57: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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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进一步深入治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落实各项广告监管制度措施,更加高效加强广告市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一、突出整治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二)继续加大对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严厉查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继续深入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做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工作。

  (四)继续加大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的治理力度,对部分地区、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实施综合治理。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整体合力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大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监察机关和纠风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等部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广告日常监管,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等管理制度,把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职责落实到位。加强广告监测,以推动建立省、市两级广告监测网络为重点,完善监测机制,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查办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监测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案件。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五)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强化对广播、电视播出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报刊单位切实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体系,建立报刊优胜劣汰机制。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予以告诫,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依法给予报刊年检缓验。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依法从重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经常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及时将媒体广告监测情况及当地广告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报告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协调、督促、推动落实整治措施。各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联动,整合监管资源和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落实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扎实落实广告监测、违法广告公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广告审查员、暂停广告发布等广告管理制度。各地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丰富长效机制的内涵。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把预警教育、约见谈话、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手段融入监管之中,促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完善制度,加强自律。要以经济处罚、信用约束、暂停产品销售、暂停广告业务、责令停业整改、市场退出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力度。

  (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监管全覆盖,切实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媒体广告发布活动得到有效规范,媒体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考核评估活动,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烟台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体育局


烟台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2003-03-11 烟台市体育局)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以及《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
(三)体育健身娱乐;
(四)体育技术培训;
(五)体育科技咨询;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四)依法审批体育经营项目;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核发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
(七)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全市性体育经营活动、跨县(市、区)体育
经营活动和市属单位、中央与省属驻本市单位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必要时市体育行政部门也可授权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向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体育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明确的宗旨和规章制度;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符合技术标准的场地设施;
(五)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
(六)有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有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体育经营活动的宗旨及其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组织实施方案;
(五)资金来源、资金信用材料和经费开支方案;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器材情况的说明;
(八)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九)拟收费价格表;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按有关规
定进行审核。对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者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未领《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条 发行体育彩票以及从事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一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或《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转借、出租等。
第十三条 体育项目经营者必须聘用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教练、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实行上岗资格证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随着体育专业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定期参加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体育市场管理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具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体育经营者应持《体育经营许可证》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15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审。逾期未进行年审的,不得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经年审不合格者,要限期整顿。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七条 主办或承办经营性体育竞赛或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组织经营性体育表演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演出质量。从事经营性技术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应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和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没财物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稽查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中,要秉公执法,认真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补办手续。 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

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潜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木球、珍珠球、秋千、陀螺、抢花炮、绊跤、赛马、花毽、石球、蹦床。
注:1、 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按照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2、 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7日  财会〔2001〕63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会计核算,促进我国彩票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授权专门从事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彩票零售商不适用本办法。
  二、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彩票购、销、调、存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彩票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彩票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彩票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彩票购、销、调、存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30库存彩票”科目
  该科目核算中央级彩票机构库存即开型彩票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购入彩票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彩票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发出彩票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彩票券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产成品”项目。
  (二)增设“220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已销售但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登记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借方登记已经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款。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
  (三)增设“221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已销售待分配的彩票销售款。贷方登记已销售的彩票销售款,借方登记已分配的彩票销售款,期末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入“预收账款”项目。
  (四)增设“222应付返奖奖金”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应返还给中奖者的奖金。贷方登记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应支付给中奖者的奖金,借方登记已支付的奖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奖金。该科目应分别彩票的品种设置明细账,“调节基金”和“奖池”应单独设置明细账。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该科目期末余额并入“应付账款”项目。
  (五)增设“121累计折旧”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方登记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方登记因出售、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该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科目余额备抵固定资产原值,以固定资产净值填列“固定资产”项目。
  (六)增设“12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该科目核算彩票机构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该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并入“固定资产”项目。
  (七)增设“库存彩票”辅助账
  该账簿用来辅助记录各级彩票机构购、销、调、存即开型彩票的券种、数量、面值等情况。借方登记库存彩票的增加,贷记登记库存彩票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彩票的结存。
  (八)增设“应收彩票款”辅助账
  该账簿用来辅助记录各级彩票机构应收取的彩票销售款,包括发行经费(含中央级、省级、基层单位)、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含调节基金)等。借方登记调出彩票时,根据业务部门开具的资金结算账单记录的应收彩票销售款,以及全国统一设奖池的彩票应收取的返奖奖金。贷方登记已收到的彩票销售款,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彩票销售款。
  二、账务处理
  (一)即开型彩票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彩票机构因购入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彩票时,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库存彩票”科目,按预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补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登记“库存彩票”辅助账。
  (2)向省级彩票机构发出彩票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先发彩票后收款的,调出彩票时按调出彩票的印制成本确认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收到下级上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
  ②先收款后发彩票的,收到下级上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向省级彩票机构调出彩票,按调出彩票的印制成本确认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
  (3)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彩票销售结算:
  ①彩票已经销售,并且款项已经收到的,按已收款项,借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②彩票已经销售,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按未收到的已销售彩票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4)收到下级上交彩票销售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同时,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将本级发行经费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如在收款前退回,用红字冲账,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如在收款后退回,用红字冲账,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同时,将已收款项退回,借记“预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库存彩票因无法销售需要销毁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彩票”科目。
  (8)收到财政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省级(含地级,下同)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因向中央级彩票机构领取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领取的彩票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
  (2)向基层彩票机构调出彩票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收到基层彩票机构预交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
  (3)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彩票销售结算:
  ①彩票已经销售,并且款项已经收到的,按已收款项,借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按应交财政的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应交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
  ②彩票已经销售,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按未收到的已销售彩票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按待收的应缴财政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按待收的应交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
  (4)收到基层上交的彩票销售款,按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同时,按应缴财政的公益金和省级发行经费,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交中央级发行经费,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基层库退回省级库的,根据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基层结算退票款,借记“预收账款--基层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省级库退回中央库的,根据中央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中央结算退票款,借记“应收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预付账款--中央”科目。收到中央退回彩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中央”科目。
  (7)收到财政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8)收到不设奖池的弃奖奖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由中央级彩票机构统一印制彩票的,基层彩票机构向上级领取彩票,或向代销点调拨彩票以及彩票退回等,只记辅助账,不作账务处理。因向上级领取彩票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省级”,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代销点交来彩票销售款,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已内扣的兑付奖金(中奖彩票或兑奖登记表),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其合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3)期末,将彩票销售结算情况与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进行核对,并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按已销售彩票的销售款,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返奖奖金,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本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益金和上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省级”科目。
  (4)兑付返奖奖金时,按兑付金额,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按规定的期限上缴财政专户款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上交上级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省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7)对应交上级的弃奖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弃奖奖金”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付账款--弃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8)因种种原因发生彩票退回,基层库退回省级库的,根据省级业务部门开具的退库单,与省级结算退票款,借记“应收账款--省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收到省级退回彩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省级”科目。
  (9)发生尾票核销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报经彩票发行机构批准核销后,将领票时预付的印制成本列支事业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省级”科目。
  (10)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二)电脑型彩票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因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材料,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材料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出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2)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计算应向省级彩票机构收取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贷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收到省级交来的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某省”科目;同时,借记“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按规定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收到财政返还本级发行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由中央级彩票机构统一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的,向上级领用或向下级调出材料,只作数量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2)由省级彩票机构自行购入热敏纸、投注单等材料的,因购入材料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材料,根据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出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3)彩票销售结算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①先收款后结算的,收到代销点交来的彩票销售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定期结算时,将彩票销售结算情况与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进行账务处理,按已收到的彩票销售款,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未收到的彩票销售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从销售款中内扣的代兑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从销售款中内扣的代销点代销费,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按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②先结算后收款的,定期结算时,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按从彩票销售款中内扣的代兑奖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从彩票销售款中内扣的代销点代销费,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按应收未收的彩票销售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合计,贷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收到代销点交来的彩票销售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期末,将彩票销售款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按业务部门销售统计,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返奖奖金,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公益金和本级发行经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按比例计算的中央级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按比例计算的基层发行经费,贷记“应付账款--基层单位”科目。
  (5)按规定期限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财政返还本级彩票发行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6)上交中央级彩票发行经费,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兑付浮动奖金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8)支付代销点代销费(不实行内扣的),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弃奖奖金转增调节基金,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科目。
  (10)从调节基金中划拨款项到返奖奖金中,借记“应付返奖奖金--调节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1)代销费不内扣的,收到上级拨付的本级彩票发行经费或代销点代销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账款--代销费”科目。
  (2)收到上级拨付的浮动奖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3)支付代销点代销费和浮动奖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账款--浮动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全国统一奖池彩票的账务处理
  1.即开型彩票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实际支付奖金时,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上交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基层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对彩票销售款进行分配,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全国统一开奖的奖金时,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实际上交奖金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电脑型彩票的账务处理
  (1)中央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根据业务部门销售统计计算应收奖金,登记辅助账,收到奖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实际支付奖金时,借记“应付返奖奖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省级彩票机构的账务处理
  期末,根据业务部门的销售统计计提应交中央级彩票机构的奖金,借记“彩票销售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付账款--中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彩票机构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每月按规定计提折旧,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取得的残值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清理结束,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三、会计报表
  各级彩票机构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内容编制会计报表的同时,按年增编“库存彩票明细表”、“彩票销售款明细表”、“返奖奖金兑付明细表”、“应缴财政资金清算表”、“业务费支出明细表”(报表格式附后)。
  彩票机构的会计报表应层层汇总。上级彩票机构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将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核过的所属下级彩票机构的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将上下级之间的彩票往来款项相互抵消,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项目、“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项目。
  附:一、库存彩票明细表
    二、彩票销售款明细表
    三、返奖奖金兑付明细表
    四、应缴财政资金清算表
    五、业务费支出明细表(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