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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8:3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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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区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二章 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许可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事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学儿童外出进行招生宣传。

  第六条 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等资料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为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钟点制。

  非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接受儿童在本机构留宿。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开学时间执行义务教育学校有关规定,寒暑假起始时间自行确定。在寒暑假期间,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儿童家长意愿继续提供保教服务,但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轮休。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按儿童年龄编班,托儿所可以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学前教育机构保教人员配备及班级儿童人数定额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班级活动室门口公示班级儿童人数定额、实际招生人数和保教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接送管理制度,做好儿童接送工作。提供车辆接送服务的,执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派专人随车照护,保障儿童安全。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在学儿童建立学籍档案,自开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入学儿童的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现儿童入学、转学、退学等情况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入学、转学、退学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籍档案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课程管理、教学研究、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工作会议、家园(所)联系等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向在学儿童收取保教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结合发展需要,自主、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与承办者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交通接送服务的,可以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组织儿童参加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体检,购买校服,可以代为收取体检费和校服费。儿童体检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六条 除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费外,学前教育机构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所在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布后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向区价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定价测算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备案资料,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月收费,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收费,经儿童家长同意可按学期收费。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代为收取的儿童体检费和校服费等应当分别开具医疗机构和供货方提供的合法票据。

  除代为收取的费用外,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在收费当日进帐,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保教费主要用于在本机构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儿童退学或请假次日起按日计算伙食费的退费数额,并每月向家长公布儿童伙食费账目,按月结转,学期末退还余款,不得克扣、侵占。其他收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学期末向家长公布,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除卫生部门规定项目的儿童体检收费外,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习。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瞒报、延报、误报和漏报。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须每学年检查一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三章 保育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动静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儿童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并严格执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进餐时间,其中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个半小时。开展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二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一条 在儿童正常作息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教师带班。实习人员和保育员不得独自带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两名以上保教人员带领儿童进行户外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课程内容应当密切联系儿童生活经验,具有基础性、启蒙性和综合性。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实施应当面向全体儿童,关注儿童的情感体验,注重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和良好习惯。组织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以游戏为基本形式,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能满足活动需要的玩具、图书和活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患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儿童健康档案格式文本,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提供膳食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儿童年龄特点进行科学营养配餐。食品购买、储存、加工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应当为儿童饮水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儿童饮水供给,不得限制儿童便溺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用兴趣班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得举办收费兴趣班。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章 配套学前教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区改造中同步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

  学前教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给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

  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产权移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信息书面通知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标承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承办者,招标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采购机构制定。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者签订承办协议。承办协议应当包括资金来源、开办经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发展目标、承办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金监管办法、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权利和义务、终止办法、违约责任、续约条件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承办协议格式文本。

  承办期限为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期满后可以续约。期限届满六个月前承办者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或告知不再续约。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办协议在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配套学前教育设施使用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周边安全及内部保卫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指导学前教育机构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质量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提出改善建议,提供保教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成本结构,确定办学结余合理比例,指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合理制定保教费收取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账簿、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善进行监督,纠正会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定期组织专项财务审计和财务检查。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向监管银行提交收费标准、在学儿童名册及学期用款计划等资料,按月提出用款申请。监管银行应当根据协议、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定期向机构资金账户划拨资金。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从业登记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工作人员的学历、从业资格、技术职称、继续教育、薪酬状况和从业经历等信息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从业情况变化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变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就业有关信息资料统一送区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位供给、财务监管、保育教育质量、教育督导结果等信息,公布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机构基本情况、收费情况、财务审计结果、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及其他有关信息。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公布相关学前教育监管信息,与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区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奖励、补贴及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下列项目,可以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适当资助:

  (一)按课时和人数资助学前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业务培训;

  (二)经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评审立项的学前教育课题研究;

  (三)本市户籍低保家庭儿童的保教费支出;

  (四)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就学;

  (五)社区学前儿童家长培训;

  (六)政府组织的学前教育教改实验。

  第三十九条 专项经费对下列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一)通过等级评估、规范化建设和示范性验收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规范化学前教育机构;

  (三)获得区级以上优秀学前教育机构、优秀教师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从教满三十年的学前教育机构教师;

  (五)政府决定奖励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在园儿童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经费给予补贴。

  第四十一条 对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专项经费按年度予以返还。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缴纳的燃气、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移交的,由国土房产部门责令限期移交;擅自使用或出租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国土房产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一)不按规定建立儿童学籍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人员从业登记的;

  (三)作息时间安排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办学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按国家规定聘用工作人员,或不按规定配备保教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安排教师组织儿童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未进行独立核算,或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收费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侵占、挪用资金的。

  第四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的,责令退还已拨付专项经费,并在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当年获得扶持与奖励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举办收费兴趣班,或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其中托儿所的招生对象为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幼儿园的招生对象以三至六周岁儿童为主。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和活动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制定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政快件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政快件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


邮政快件是具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项新业务,自一九八七年开办以来受到用户欢迎,业务量从一九八七年的十六万件发展到一九八九年的近两亿件。多数局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重视邮政快件的收寄处理规格和传递时限,促进了该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但随着开办范围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长,快件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任意扩大开办范围,不按规定时限频次要求和直封经转关系分发,以及强迫用户使用快件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邮政快件的信誉,制约业务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
对邮政快件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局认真研究落实。
一、要严格邮政快件的开办范围
(一)邮政快件开办到地市局和邮件分发指定转口局,以及从地市局和指定转口局出发的逐日班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即:县市局收寄的快件最迟应于次日到达所在指定转口局(或地市局),该局必须是既收寄又投递。为便于收寄局掌握和考核,目前,暂以邮政总局印发的《邮政快件
开办市县局名资料》为准;寄达县市局只办到县市政府所在的城镇。
(二)县市以下的收寄局所,其收寄的快件最迟应于次日到达所在指定转口局。
(三)凡与银行有协定按邮政快件交寄的“银行信”,目前暂维持现有的开办范围。
(四)各局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快件开办范围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凡时限达不到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调整邮路、挖掘内部潜力等措施,最迟于明年第一季度内达到时限要求,并将符合开办条件的市县局资料报邮总。对确实达不到时限要求的,应停止办理快件业

务。
二、严格执行邮政快件的分发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和经批准可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不论件数多少,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直封,不得封套经转。
(二)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对外封发如与封原所在指定转口局时效相同的,仍应封原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
(三)指定转口局和批准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应按所在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发运计划,对出口快件按规定拴挂航空袋牌,干线航空通运局应及时转发。
(四)省内县市局之间的互寄,如封所在指定转口局确实影响时限的,可建立直封关系在省内执行。
三、严格邮政快件的时限考核
(一)各局发现非开办局误收快件或误收非开办局的快件一律发验通知收寄局,验单副份抄邮总并作逾限考核。
(二)未按规定的分发关系分发快件一律按逾限考核。
(三)对未按规定的车航班次交发和经转以及晚点改点的总包,相关局未批注原因,在时限检查中作逾限考核。
四、坚持用户自愿选择使用快件业务
(一)坚决制止各种强迫用户使用邮政快件业务的作法,凡发现这类问题或引起用户申告的,各局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二)各开办局应有对外公布的时限表,营业窗口要有时限资料和快件开办市县局名资料,供用户查阅,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邮件种类。
(三)对收寄发往非开办范围的邮政快件,如用户要求使用快件业务时,邮政营业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向用户做出解释。如用户坚持使用的,收寄时在寄达局下面划“一”符号,以示寄件人要求使用。
加强对快件的管理是各级邮政部门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促进轻型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和职工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全网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积极发展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认
真落实加强快件管理的各项工作。



1990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每年通过有关机构为对方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二年内奖学金名额不变。
  在上海和萨格勒布两城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二个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
  此外,双方通过有关机构至多接受四十名对方国家的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两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起,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南方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或克罗地亚—塞尔维亚语教师继续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四)双方将为在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开设中国语言课程,在南昌大学开设马其顿课程而作出努力。
  (五)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中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校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六)普里什蒂那阿尔巴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一名中国阿尔巴尼亚语言学家参加学术讨论会。
  (七)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进一步支持斯科普里的“克尔斯德·米西尔科夫”马其顿文研究所和中国的北京外国语学院编纂马汉字典的工作。
  (八)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卢布尔雅那“爱德华·卡德尔”大学和上海复旦大学;
  ——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以及江西南昌大学;
  ——萨拉热窝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普里什蒂那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马里博尔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尼斯大学和北京的某所大学。
  (九)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派一个最多由五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二、科学
  (十一)双方支持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一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另一方,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上述组织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十二)双方支持诺维萨特自然数学院生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北京遗传研究所建立直接合作。

 三、文化艺术
  (十三)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盛会,并组织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互访,互相举行艺术展览和其他活动,以达到互相了解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所取得成绩之目的。一九八七年:
  (十四)应组织者邀请,一名中国儿童文学作家出席诺维萨特兹玛伊儿童文学活动。
  (十五)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版画家的作品参加卢布尔雅那每两年一次的国际版画展览。
  (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在诺维萨特举办的国际“金眼睛”摄影展览。
  (十七)中方将在南举办明清绘画展览。此展将在南几个城市举办,展期共两个月。
  (十八)中方派艺术教育考察组一行三人赴南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十九)一名南斯拉夫钢琴家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二十)南方通过有关机构将派出三人舞蹈考察小组来华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一)中方派出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南,为期两周。
  (二十二)南斯拉夫版权局派两名版权专家来华进行考察性访问和讲学两周。
  (二十三)南方通过有关机构派一名戏剧专家访华,介绍举办国际戏剧节经验。一九八八年:
  (二十四)两名中国戏剧专家将应组织者邀请观摩诺维萨特南斯拉夫戏剧节并参加第七届国际戏剧评论家和戏剧学家学术讨论会。
  中方也将送展品参加南斯拉夫戏剧节举办的每三年一次的戏剧书刊展览。
  (二十五)中方派三人舞蹈考察小组赴南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六)中国杂技团访问南斯拉夫,为期十五天至二十天,演出由贝尔格莱德和萨格勒布的演出公司来组织。
  (二十七)一名中国制陶艺术家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卡尼扎国际制陶学术讨论会,为期三周。
  (二十八)一名中国雕塑家应组织者邀请参加阿兰捷洛瓦茨“白大理石”雕塑学术讨论会,为期不超过九十天。
  (二十九)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影片参加克拉涅国际体育旅游电影节及萨格勒布世界动画片电影节。
  (三十)贝尔格莱德“杜桑·斯科弗朗”室内弦乐团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三十一)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出三人艺术教育考察组赴华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三十二)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办邮票展览。关于展地和展期另商。
  (三十三)中方派三人代表团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观摩考察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三十四)南斯拉夫出版书商业务共同体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为期两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三十五)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南斯拉夫作家联合会在上述两个组织签订的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开展的直接合作。
  (三十六)双方支持中国和南斯拉夫翻译家协会之间为交换文学翻译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三十七)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每年在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三十八)斯科普里“马其顿书籍”出版社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拟在斯科普里出版江西省画册,而在南昌出版马其顿画册。
  (三十九)萨格勒布南斯拉夫辞书出版社将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
  (四十)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学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定哪些图书馆之间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一)双方支持两国世界语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四十二)波黑世界语协会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语协会建立直接合作,交换出版物和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名世界语专家进行互访。中国专家将在一九八七年六、七月间访南,参加在巴亚·卢卡举行的南斯拉夫世界语代表大会,莫斯塔尔“多种语言和联络”国际学术讨论会以及帕拉夏季世界语训练班。中国世协将于一九八八年邀请波黑世协一名世界语学者回访。
  (四十三)一九八七年八月,中国世界语协会派三人参加在萨格勒布举行的“世界语文化一百周年”纪念活动并进行友好访问。一九八八年邀请南萨格勒布世界语协会的三位代表回访。
  (四十四)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为交换图片展览、学术刊物、文选和目录而进行的直接合作。
  (四十五)应组织者邀请,中国美术家将参加下述创作活动:
  ——普里莱普美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美术家)。
  ——达尼洛夫格勒艺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雕塑家)。
  (四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斯科普里世界漫画展览。
  (四十七)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文物局将同中国文化部文物局继续直接合作。
  (四十八)双方将支持两国的艺术团体(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电影工作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九)伏伊伏丁那诺维萨特儿童和青年美育中心将同相应的中国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交换儿童绘画作品。
  (五十)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将继续同北京的中国木偶团进行直接的合作。
  (五十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将邀请中国一名教授,讲授舞台表演及化妆艺术,为期二十至三十天。
  (五十二)贝尔格莱德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将建立直接合作。
  (五十三)塞尔维亚青年音乐组织将邀请中国青年音乐家参加贝尔格莱德国际青年音乐比赛。
  (五十四)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进行直接合作。
  (五十五)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直接合作,以便交换电影片并派人员互访。
  (五十六)双方支持南斯拉夫建筑协会与中国建筑协会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五十七)双方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继续直接合作。
  (五十八)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进一步发展中南友好城市间以及中国省际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治省间的直接合作。

 四、新闻
  (五十九)双方支持两国新闻机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协会和新闻电影机构商定的合作并支持在新闻领域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五、体育
  (六十)双方支持南斯拉夫体育联合会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直接合作。这一合作是上述机构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体育合作协定而直接商定。

 六、通则
  (六十一)双方在实施本计划中的交流项目时,将遵循下列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在派遣组或人员时,至少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提出如下情况:个人简况、外语知识情况、访问日程建议及抵达日期;
  2.接待方有关机构力求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3.派出方有关机构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之后,须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有关机构。

 七、财务条款
  本计划列举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下列财务规定执行:
  (六十二)两国组织和有关机构按下列条件互换个人和代表团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其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承担逗留期间的费用,与逗留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及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逗留期间的费用是指南方提供旅馆住宿和膳食费,而中方提供食、宿。
  (六十三)按下列条件互换艺术团的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食、宿、零用金、国内交通费、紧急医疗费、组织演出及安排翻译的费用。
  (六十四)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地点运回国的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组织展出、宣传广告、印刷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展品破损时,接待方有关机构必须向派出方有关机构提供有关受损的全部资料,以减少向保险机构索赔时的程序;
  4.未经派出方有关机构同意,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5.接待方有关机构保证展览的必要的保护和安全;
  6.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六十五)交换教师和教员的费用按下列条件执行: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对逗留一至六个月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费和保健费,并按本国的规定每月发给零用费。
  3.对逗留时间超过一年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根据本国的规定发给月工资,提供带有家俱的住房或住宿专用费并负担其保健费。
  (六十六)交换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下列条件进行:
  1.奖学金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有关机构提供以下费用;
  ——用于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
  ——购买书本的费用;
  ——医疗保健费;
  ——根据学习大纲或进修大纲规定的国内旅费。
  2.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及逗留期间的费用;
  (2)接受方有关机构负担学费和医疗保健费。
  (六十七)凡是根据本计划用以交换出版物、杂志及其他资料的费用,均由寄出方负担。

 八、最后条款
  (六十八)本计划根据两国法规呈上批准,而自互换通报其被批准的照会之日起生效。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弗拉斯蒂米尔·斯塔梅诺维奇
    (签字)               (签字)